#其他 車禍_當故事聽(會更新到年底)

  事故背景與肇責確立 事故時間:民國 114 年 1O 月OO日。 車輛與人員:我方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對方駕駛自用小客車。 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無責,對方全責。   傷勢診斷與治療狀況 下背挫傷併腰椎壓迫性骨折。 多處撕裂傷。 腦部鈍傷併輕度腦震盪。 醫生說可開可不開 治療方式:不開刀,採保守治療、穿背架。 休息2+1個月,避免搬重物、彎腰及激烈運動、需定期追蹤   04底提告刑事過失傷害 我方於法定 6 個月告訴期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   五月初區公所第一次調解(我方 2 人 vs 對方 2 人:對方、產險 A) 我方提出求償項目:醫療費、交通費、停車費、自費醫材、請假薪資、慰撫金、車損、未來醫療費,另附估算之勞損並註記失能費用保留。 產險 A 採取「整包」開價, OO 萬元....(調解中)...後面談到OO加上2萬(對方出)。失能0勞損0 金額差異過大 備註1:調解委員感覺不優,說把失能跟勞動力減損拉出來,剩下先和解,對方保險說和解一次和解沒有部份和解。 備註2: 清單我那時候說可以請保險公司帶回去,當天下午有想到怪怪的,電話請公司請他寄回來,感覺他有把訂書針拆下來,可能有去複印整份文件。 備註3: 調解前希望我給薪資還有相關求償清單先行提供,可以讓調解更順利,我拒絕 備註4:對方保經說不會到場,想說先幫我們整理一下資料,看看哪邊有遺漏可以幫我跟跟保險公司爭取。   6月初 區公所第二次調解(我方 1 人 vs 對方 3 人:對方、產險 A、對方保經) 我方現場詢問對方投保內容與險種額度(釐清向保險或本人求償),對方稱電話聯繫即可、此舉浪費時間。 產險 A 隨意翻翻新的求償項目,詢問是否接受上次開價金額OO 萬元,雙方無共識,調解失敗。   8月中地檢署偵查庭(我方 1 人 vs 對方 1 人,產險 A 於庭外) 備註1: 針對犯罪事實對方沒意見。 開庭結束後 產險告知我方可先行申請強制險醫療給付。 對方以罹癌、健康狀況不佳、精神壓力大為由,希望我方撤回刑事告訴。 9/4結果檢察官後續聲請簡易判決。   法院調解(我方 1 人 vs 對方 3 人:對方、產險 B、對方保經) 我方維持求償項目(含自估勞損)、對方沒有報價。 對方力求我方撤回刑事告訴,並提議由其負擔裁判費等費用。 我方拒絕撤告,向法官與調解人表明將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調解不成立。 調解不成立後 產險人員B說我可以先預約勞動力減損(一年後),然後就有%數,這樣才會知道總金額。我跟他說如果萬一你們那邊不承認,我不就要重新來過,還不如請法院協助鑑定,B說那你還是要遲早都要鑑,說我沒有邏輯順序。就走到法院門口,我直接跟我要回去想一下。不想跟他吵。 備註:A態度不好,區公所調解時說你讓對方有刑事判決,我民事就嚴謹。(調解這邊都沒有跟你計算折舊、還有診斷書你寫的是建議休養 不是需休養等)。 B說A同一時段撞期,所以A沒出席,換B出席。 讓我覺得保險公司沒有和解誠意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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