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ard Premium 服務條款
- 前言
- 歡迎您使用英屬開曼群島商 Dcard Holdings Ltd. 以及其關係企業(以下統稱「Dcard」)據以營運 Dcard Premium 服務(以下稱「本服務」)。
- 當您利用各種裝置、設備或方式使用本服務前,請您充分審閱本「Dcard Premium 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條款」,本條款是由 Dcard 所擬定,作為使用本服務之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以及「Dcard 用戶使用協議」(以下稱「用戶協議」)內容並瞭解您的權利義務,當您開始訂閱本服務時起,便視為您已經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及用戶協議的全部內容,同時您亦同意且了解用戶協議之內容同步適用於本服務。
- Dcard 保留必要時得修改或變更本條款內容的權利,修正後的本條款內容將會公布在 Dcard 官方網站,請您自行點閱,Dcard 將不另行告知。若您於前開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您已經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您無法遵守本條款內容,或不同意本條款一部或全部內容時,請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隨時確認本條款的最新條文內容。若您未滿十八歲,除您本人應遵守上述約定外,您的家長(或監護人)也應同時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的所有內容及其後修改變更後,您方得註冊、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的家長(或監護人)已充分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的所有內容及其後的修改變更。
- 費用與服務內容
- 訂閱本服務之費用、相關權益與可享之優惠內容,請依最新 Dcard Premium 方案為準。
- 本服務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第 5 款「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猶豫期間解除權之規定。
- 倘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之費用有調整者,本公司將於價格調整生效前 14 日曆日前以電子郵件或 Dcard 站內信通知使用者,如您不願接受調整後之價格,請自行於取消訂閱。
- 期間與續訂
- 訂閱本服務自扣款成功後始生效,不得分段使用或要求選擇起訖日期,亦不得要求暫停或提前終止。
- 本服務訂閱期間可選擇月訂閱制及年訂閱制。月訂閱制每期之計算係以生效當日(含)起算一個月為一週期;年訂閱制每期之計算係以生效當日(含)起算一年為一週期,皆不得提前終止。
- 若選擇月訂閱制者可於訂閱週期間,改爲年訂閱制,惟若訂閱之初即選擇年訂閱制者,則需待年訂閱制期滿後,方得改為月訂閱制。
- 若您使用同一 Dcard 帳號時以不同於原訂閱時使用之 Apple ID 或 Google ID 重新訂閱或變更方案時,可能導致重複扣款,相關處理方式可查閱訂閱管理其他常見問題。
- 本服務採自動續訂制,若您無續訂之意願,請務必於次期扣款日前於您選擇的付款平台取消訂閱,否則視為您已同意續訂。
- 付款方式
- 訂閱本服務之付款方式如下:
- 當您使用 Apple Store 訂閱服務時,您必須了解並同意遵守 Apple 媒體服務條款和條件,並依相關付費方式按時給付帳款,如有違反前開條款之情事,Dcard 得暫停您使用本服務的權限。
- 當您使用 Google Play 訂閱服務時,您必須了解並同意遵守 Google Play 服務條款,並依相關付費方式按時給付帳款,如有違反前開條款之情事,Dcard 得暫停您使用本服務的權限。
- 如本服務因故有終止全部或特定區域服務之必要者,Dcard 將於終止前二個月於 Dcard 官方網站公告;如有正常維護、系統更新等暫停服務之需求,將提前 24 小時於 Dcard 官方網站公告。
- 若「自動續訂」扣款作業失敗時,系統將發送自動續訂扣款失敗通知,您最遲須於訂閱費用原定應扣款之日起算日 3 個日曆日內更新付款方式,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前開程序者,Dcard 有權逕行取消您的訂閱。
- 限制或停止服務
- 您已了解並同意,Dcard 依據法令、Dcard 使用協議或社群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Dcard 用戶協議、Dcard 全站站規、板規等),有權暫時限制或停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禁言、停權等)。
- 若您已不再使用 Dcard 所提供的任何服務(包括本服務)而刪除帳號者,本服務之訂閱不會自行終止,您需要自行於您所使用的付款平台進行取消訂閱程序;未進行取消訂閱者,訂閱期間仍有效,您不得因此拒絕給付費用。
- 其他約定
- 倘本條款有任何部份被宣告為不適法、無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可執行,則該部份並不影響其餘部份之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 若 Dcard 對違反本條款之情事(如有)如未採取任何處置或法律行動,並不表示 Dcard 放棄該處置或法律行動之權利,亦不影響 Dcard 將來就類似情事採取處置或法律行動的權利。
-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如因本服務或本條款產生或與本服務與本條款相關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協議以中、英文兩種版本作成,若中文與英文版本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