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罷免」?
(一)你知道嗎?71年前台灣,就有第一次的罷免成功!
早在1953年8月16日,苗栗縣的鎮民代表郭兆才,就曾因違背民意被選民依照當時的《台灣省鄉鎮民代表罷免規程》第十九條罷免,成為我國地方自治史上,第一次罷免成功的案例,同一年,還有兩位鎮民代表遭到罷免。
近年大家比較熟悉的罷免案件,主要有下列三者:
2020年4月,國民黨籍高雄市長韓國瑜,因為天馬行空的政策口號,甫當選即請假投入總統選舉,引發選民不滿,最終高雄市民以超過當選票數的93萬多票同意,成功罷免韓國瑜。
韓國瑜是史上「第一位被罷免的直轄市長」,也是第一位被兩次提案罷免的公職人員。早在1994前,立法院通過核四預算案,公民團體發起罷免擁核立委運動,韓國瑜即是其中之一。
2021年1月,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因其高度爭議的政治言行,成為第一位被罷免的議員。
2021年10月,成功挑戰顏家立委席次的台灣基進立委陳柏維,遭到藍營地方勢力鎖定,成為第一位被罷免的立法委員。
(二)罷免是憲法賦予的參政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的參政權包含了「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人民除了可以參與選舉,成為候選人,也可以用「罷免」來參與政治,如果我們選出的公職表現不佳,違背選民期望,人民就有權利透過罷免程序把他換下來。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確保民選公職能夠不負所託,對選民負責。
(三)罷免的門檻?
然而不是你想罷,就可以罷。
為了確保政治穩定,罷免制度有一些基本的限制。首先,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在任期的第一年,不能被罷免。這是為了讓新上任的官員,有足夠的時間來適應工作,展現施政作為,不會因為剛上任就面臨罷免的壓力。
另外,透過政黨票選出來的不分區立法委員,也不適用罷免制度。這是因為,這些立委是由政黨所推薦,並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沒有設立直接的罷免機制。
總體來說,為了避免頻繁的政治動盪,我們對於罷免訂定了一些限制,還有以下的三大門檻:
1.提議門檻
要有選區人數百分之一以上的「罷免提議人」,經過選委會查對名冊、確認符合規定後,才可以啟動第二階段連署。
2.連署門檻
在提議通過後,必須在一定天數內,募集超過選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連署,才可以正式成案。
3.通過門檻
最後,在罷免案正式成立後,必須在二十天至六十天舉行罷免投票。依照現行法規,只要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就可以順利罷免民選公職。
二、我國「罷免制度」的歷史與流變
中華民國政府撤退來台後, 由於國民黨堅持「動員戡亂」的準戰時體制,凍結了立法院與國民大會的全面改選,台灣的民主政治,僅限於台灣省以下的各級地方選舉。
1950年,行政院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接著依據綱要訂定了省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級的選舉罷免規程。當時的罷免門檻,提案需要1%,連署需要9~19%,投票人數門檻更高達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
一直到了1970年代末期,將各級選舉罷免規範整合,並以正式入法取代行政命令的呼聲漸高,才促成了選舉罷免的正式法制化。
(一)罷免權正式入法:制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罷法》(1980)
1980 年,立法院通過《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罷法》,台灣第一部正式規範罷免程序的法律就此誕生,為我國憲法中提到的罷免權,奠定了穩固的法律基礎。
在戒嚴時期的選罷法,有著超高的5%提議、15%的連署門檻。至於投票通過門檻,除了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之外,國民大會代表、立委、議員的罷免案投票率必須超過三分之一;省(市)、縣(市)長超過二分之一,才能成功罷免。這導致了罷免案非常難以成案、投票通過,只有在極少數的小規模選舉區,才有零星的罷免案通過。
(二)核四引發罷免潮,國民黨提高門檻反制(1994)
1991 年,行政院基於「為使公職人員提議人數更為合理」,「增進罷免制度功能」,提案通過將提議與連署門檻降為 3% 與 12% ,通過門檻則原封不動未予修正。
1980 年代晚期,興建核四爭議引起了民間團體和環保團體強烈反彈,試圖透過罷免挺核立委阻止興建核四。1994年,反核運動針對台北縣的四位國民黨籍立委洪秀柱、林志嘉、詹裕仁、以及韓國瑜等人發動罷免。
對此,國民黨用修選罷法來反制,把連署門檻調整回 13%,通過門檻拉高到幾乎不可能通過的「雙二一」:如果投票人數不足為原選舉區選舉人之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票數無法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國民黨為了護航自家立委,提高罷免門檻,把人民的罷免權關近鳥籠,讓罷免制度形同虛設,直到下次修法之前,台灣沒有再通過任何一個罷免案。
(三)罷免門檻下降 (2016)
馬英九擔任總統的這段期間,「核四」、「紅媒」與「服貿」等相關爭議引起社會高度不滿,罷免國民黨立委的聲浪再起。2013年,馮光遠等人發起「憲法133實踐聯盟」,以國民黨立委吳育昇作為第一個罷免目標。
時間來到 2014 年,太陽花學運的爆發,喚醒了台灣社會的公民意識,許多人開始關注民選公職人員的行為表現。民間出現了「割闌尾計劃」,號召罷免不適任或與民意背離的立法委員,雖然最終未有任何立委成功被罷免,但成功激起社會對於罷免門檻的注意。
2016 年政黨輪替,立法院佔有 68 席的民進黨,在 2016 年 11 月通過《選罷法》修正案,將提議門檻降至 1%,同時也把連署門檻降至 10%;通過門檻則調整為同意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此外,還延長連署時間,並且刪除禁止宣傳、不得與各類選舉投票同時舉行規定,大幅降低了罷免的提議與連署門檻。
被關在鳥籠22年的罷免權,終於重獲新生。
(四)藍、白兩黨意欲提高罷免門檻(2024)
2024年選後,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取得立法院過半席次,開始針對各項議題「藍白合」。因應可能發生的罷免潮,國民黨與民眾黨分別提出提高罷免門檻的修正案。
國民黨立委主張將罷免的通過門檻提高至50%,回到1994年的舊制。他們的理由是,頻繁罷免會引發社會對立,沒收罷免權,社會更穩定。
民眾黨立委則認為應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求連署時須附上身分證影本,讓連署程序更嚴謹。然而看似完善程序的提案,實際上卻拉高了連署門檻。選民可能因為顧慮隱私不願連署,讓罷免的成案變得非常困難。
三、罷免的操作流程
如果你要罷免一個民意代表,要經歷哪些流程呢?
(一)提議、連署
依照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罷免民意代表的第一步,就是提出罷免提議,須要有該選區總選舉人數 1% 以上的選民簽署、提議,才能啟動罷免程序。
提議通過後,才可以進入連署階段。這是罷免程序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因為罷免提議能否進一步發展,完全取決能否在短時間內獲得足夠的支持。
按照選罷法規定,罷免案的提議人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取得該選區選舉人總數的 10%以上的連署書,如果連署未能在這個時間內達到法定數量,該罷免案將無法成案,以失敗收場。
(三)投票
一旦罷免案通過連署門檻,選委會將安排罷免投票。
在罷免投票中,需滿足兩個門檻條件才能成功罷免該民意代表。第一,罷免案的同意票必須多於不同意票;第二,同意票必須超過全體投票權人的四分之一以上。
這些條件確保了罷免結果具備廣泛的民意支持,而非由少數民意來決定。
總而言之,從提議、連署到最終的投票,每個階段都有相應的門檻與時限要求,這樣的設計,既保障了選民表達不滿的權利,也保護了公職人員免於受到不當的政治攻擊。
四、為什麼不能罷免不分區立委?
(一)反對罷免不分區:產生方式與正當性基礎不同於區域立委
我國的不分區立委,並不直接代表某個選區的選民,而是代表整個政黨。選民把政黨票投給某個政黨,是基於信賴某個政黨的政策主張,而不是特定的某個人。
這樣的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確保國會的組成,除了特定區域選出的區域立委,也能納入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由政黨推舉產生的立委席次,讓他們在行使職權時,不被地方民意所侷限,增加國會問政的多元性與專業性。
所以,現行選罷法並未訂定不分區立委的罷免制度,以免政黨之間,透過罷免不分區立委,來直接影響不分區立委在政黨之間的席次分配。如果你不滿意所屬政黨的不分區,下次就不要把政黨票投給他,就可以減少政黨的不分區席次。
(二)支持罷免不分區:不分區立委也是民選民代,憑什麼不能罷免
這樣的說法,並不能說服支持建立不分區罷免制度的人們。
原因很簡單,所有的民選公職都會定期改選,也都有罷免制度,讓選民可以隨時撤回支持,重新投票決定,要不要讓這個人繼續做下去。
而且,大法官釋字第331號解釋,雖然認為「不分區民代不適用罷免規定」沒有違憲,但也沒有完全封閉訂定不分區罷免制度的可能性。真正應該討論的,是不分區立委的罷免制度如何設計,如何設置一定門檻,讓不分區罷免不會淪為政黨之間的惡鬥,又不會因為門檻過高而完全無法使用。
五、時代力量對於罷免的看法
罷免,是人民在定期投票外,即時制裁不肖政客的重要手段。
在創黨之初,時代力量主張罷免投票不設門檻的「簡單多數決」,雖然2016年的修法並未依照時力版本通過,但仍然把通過門檻從二分之一下修至四分之一。
經過了八年的實踐,我們認為現行的四分之一門檻,既不會讓罷免頻繁通過,也不會讓罷免難如登天,所以,我們堅決反對中國國民黨「提高通過門檻」的任何修法,不論是把通過門檻修回二分之一,或是要求罷免同意票必須大於該候選人當初的得票。
同時,我們也反對台灣民眾黨要求選民提交身分證影本,降低民眾連署意願,變相「提高連署門檻」修法。因為提高罷免的連署門檻,等於提高罷免門檻,再度把罷免權關進鳥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