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類型全解析】👮沒有搜索票也能搜索嗎?3大常見問題一次看
📰在新聞案件中,有時會看到多名員警在嫌犯門前,拿著搜索票衝進屋子裡翻箱倒櫃,出來時帶著好幾袋扣押物,甚至有時連人都一起帶走。
📢雖然警察能夠搜索,但不代表可以把家裡翻個底朝天,而是有嚴格的法律規範,以下將會介紹搜索的類型,以及在實務上可能可以主張的權利。
💠一、搜索是什麼?💠
搜索是指執法人員為了查緝犯罪,依法對人身、物品、電磁紀錄或處所進行檢查的刑事強制處分,目的是為了發現證據,警察搜索時通常會進入住宅內部,但是人民在住家內也享有隱私權,因此搜索是對人民隱私權的嚴重侵害,因此在要件上會受到嚴格的限制。
由於對警察搜索的限制是以保障隱私權為前提,因此如果人民必須要能夠主張合理的隱私期待,才能夠受到刑事訴訟法搜索的程序保障,合理的隱私期待必須滿足以下兩個要件:
📌客觀要件:社會上普遍認同的隱私預期
📌主觀要件:當事人有隱私期待的意思
例如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5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一般KTV 包廂即便沒上鎖,因設有房門,而與包廂外之空間,有相當之區隔,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生活經驗法則,除使用包廂者外,其他人未經同意,自不得任意進入(客觀要件)。而租用KTV 包廂消費之人,在主觀上亦期待該包廂具隱密性,不輕易受外界干擾(主觀要件)。
反之,如果是在遍布監視錄影器的大街上,就沒有客觀的合理隱私期待,警察所做的行為就不是搜索,人民也不能主張警察要受到搜索相關條文的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原則上需要有法官簽發的搜索票,且搜索票上需要明確標註搜索的案由、搜索物、處所與期間,不可以行概括搜索,只要對搜索票上沒有列出的地方進行搜索,或是顯然無法達成目的的搜索行為,均屬違法搜索。
例如搜索票上寫要扣押電腦一台,但是警察在搜索過程中打開房間桌上的日記,意外發現日記中記載販毒的經過。
在舉例中,雖然警察持有合法的搜索票,但是電腦不可能出現在日記本裡面,因此「翻開日記本」的行為如果不符合無令狀搜索的要件,就會構成違法搜索。
🧑💼律師提醒:如果搜索票上只寫住宅,依照實務見解,附屬於住宅的車位、樓梯間鞋櫃與儲藏室也會包含在搜索的範圍內。
💠二、沒有搜索票也能搜索?💠
>> 是,但是要件會被嚴格的限制,以一般刑事案件最常見的住宅、人身搜索而言,無令狀搜索主要可分為四類。
1️⃣附帶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附帶搜索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執行拘提、羈押、逮捕的執法人員,因此對於搜索範圍有較為嚴格的限制,限於「一臂可取之處」,如果警察藉機搜索其他地方,就可能構成違法搜索。
2️⃣逕行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授權檢警進屋找人,因此檢警不可以藉此找無法藏人的地方,例如桌子的小抽屜,否則就是違法搜索。
在逕行搜索結束後,若是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若是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如果逾時陳報,法官可依法宣告不得做為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證據能力。
3️⃣緊急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檢事官或警察進行緊急搜索,雖然檢察官不見得要親自到場,但是仍然要有指揮的事實才合法。
4️⃣同意搜索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在取得人民同意後,才可以行搜索,必須依序符合以下程序,缺一不可。
🔸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穿警察制服亦可)
🔸受搜索人必須出於自願同意並簽署搜索同意書
🔸開始搜索、扣押
🔸搜索與扣押結果應製作筆錄或清單
🧑💼律師提醒:很多警察喜歡先斬後奏,在搜索、扣押結束後才拿出搜索同意書要當事人簽名,利用人民認為物品既然已被搜索、扣押,產生木已成舟的心態而簽署同意搜索書,此時簽署的同意書屬於無效同意,已經構成違法搜索。
💠三、警察來我家說要搜索,我該做什麼?💠
首先要確認的問題是「他們現在進行的是哪一種搜索程序」。搜索程序的觸發條件不同,現場可確認的事項也不同。
⭕建議可以做的事
▪️在進屋前,要求檢警出示搜索票:可以了解搜索的案件、內容與範圍
▪️拒絕簽署搜索同意書:如果是無令狀的同意搜索,可以合法拒絕
▪️蒐證並保留文件:於不妨礙執行公務情況下,可以簡單的錄音、錄影,若手機已被扣押,也可以記住當下人員的面部特徵
▪️盡快聯絡律師:律師可協助後續程序,保障您的權利
❌不建議做的事
▪️抗拒合法的搜索:檢警依法可用強制力
▪️在檢警進入屋內後,要求檢警因違法搜索而立即退出:現場執法人員較多,擴大當下的衝突可能導致不必要的傷害,適合的作法是在後續的審理中主張違法搜索,讓法官審酌證據能力
▪️毀損現場的物品:可能會影響羈押、交保條件、犯後態度及法院對案件的量刑評價,如果是他人的案件,還可能涉及《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四、常見Q&A💠
❓Q1、我是女生,讓男警搜身覺得好不舒服,可以指定女警嗎?
➡️可以。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實務上如果要搜女生的身,原則上都會讓女警來搜身。
❓Q2、一堆警察聚集在我家門口,我覺得好丟臉,可以叫他們走開嗎?
➡️可以請警方注意隱私與名譽,但不能直接要求依法執行搜索的員警全部離開。
依《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注意受搜索人名譽。若現場員警人數或執行方式造成不必要曝光,受搜索人可以請警方降低聲量、避免鄰居圍觀,並要求無執行必要的人員不要聚集在門口;但不建議以推擠、阻擋或拒絕搜索的方式處理,否則可能衍生其他法律風險。
❓Q3、搜索我家時,如果我不在場,檢警是不是就不能搜索?
➡️不是,但是會要求除檢警外的第三人在場,確保正當程序的進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在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內行搜索或扣押者,應命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命鄰居之人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在場。
❓Q4、家人、室友或房東可以代替我同意搜索嗎?
➡️看情況
如果家人或室友對搜索的地點具有「管領權限」,那他們就可以同意警察對室內的搜索,下表將整理可能遇到的情況:
👨👩👦👦家人
通常對整個家都有管理權限,可以代替同意
👥室友
-公共空間(廚房、客廳):有管理權限,可以代替同意
-私人房間(室友的房間):有管理權限,可以代替同意
-私人房間(自己的房間):無管領權限,不可代替同意
🔑房東
房屋已出租,不具備管領權限,不可代替同意
❓Q5、搜索時可以請律師到場嗎?
➡️可以聯繫律師協助,但搜索通常不會因為當事人正在找律師就當然停止。若現場已經涉及詢問、製作筆錄、同意搜索、扣押文件確認或簽署資料,建議儘快請律師介入,避免在不清楚風險下作成不利陳述或同意。
❓Q6、搜索過程違法,證據是不是一定不能用?
➡️不一定。
搜索程序若有違法,後續可能涉及證據能力爭議,但是否排除證據,仍須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判斷。當事人應保留搜索票、扣押清單、現場錄影、照片及相關資料,供律師後續評估是否主張程序違法或聲請排除證據。
❓Q7、警察可以搜索我的手機、電腦嗎?
➡️手機、電能也可能是搜索的對象。
電磁紀錄依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與第 133 條屬於搜索及扣押的標的,若符合要件規定,並符合搜索票範圍、案件關聯性與扣押必要性,手機或電腦上的資料可以成為扣押對象。
💠結語:被搜索不代表有罪,主張合法的權利才是上策💠
💡搜索只是刑事上的搜證程序,與被判處有罪判決相差甚遠,很多人在面對搜索、扣押時會因為太過緊張而不知所措,而卻忘記了自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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