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勞動節,簡評一下牛煦庭的勞基法修正草案

今天是勞動節 貓貓在這裡向全體勞動者致敬 5月1日的勞動節是1889年第二國際在大會上確立的,為的是紀念1886年美國芝加哥因為爭取八小時工作制而在乾草市場慘案中犧牲的勞動者先烈們 然而在138年後的今天,八小時工作制在很多地方都還沒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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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紀念勞動節,國民黨昨天也提出了勞基法的修正草案,社長簡單整理如下: 關於離職的部分,國民黨的草案增加了雇主不得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第19條),以及不得脅迫或誘騙離職員工簽署離職書(第17條) 這個部分應該沒什麼爭議吧,雖然目前草案還沒出來,不知道會有罰則還是只是單純的訓示規定,但是明文寫出來的時候要離職的人去查也比較不會被騙,社長還是要提醒一下大家,非自願離職的時候記得做好蒐證,而且千萬不要簽任何表達你自願離職的文件,這樣才能證明你是非自願離職的,也才能領到相關的補償 關於欠薪的部分,國民黨的草案增加了雇主惡意欠薪或惡意倒閉時,強制執行其財產的法源依據 關於緊急召回的部分,國民黨的草案增加了雇主如果在假日緊急召回勞工,則要支付勞工的交通費等回來的額外成本,這部分除了精神資本家之外應該也沒有人會反對,畢竟好好的放著假把人叫回去,如果只有給加倍工資,交通費要勞工自掏腰包未免有點說不過去 草案也新增了天災退避權,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天災導致勞工過來上班的路上安全受到威脅,勞工可以主張天災退避權拒絕出勤,例如發生了地震卻沒有停班課的話,那就可以主張退避權 國民黨還提出了要求把一例一休改成二例的法案 例假日跟休假日的區別在於例假日如果加班除了付兩倍工資之外還要給補休,休假日則是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加班,而且加班費不是直接兩倍 改成二例之後落實週休二日,這個草案勞方應該也沒什麼反對的理由 另外這次草案節奏最大的就是關於試用期法制化的條款了 現行法規並沒有針對試用期進行規範,法無禁止即可為,所以目前的試用期就是在勞資雙方「契約自由」的範圍內了,但有沒有很自由很雙方合意呢?不好說 草案關於試用期的重點有三個: 其一是試用期必須書面載明試用期間、勞動條件、具體的考核方式,避免勞方一直被用「試用期沒過」坑,畢竟實務上可是有行政文員的試用期長達一年的訴訟案件,雖然法院最後是以契約不合公序良俗判勞方勝訴,但是訴訟曠日費時,有法律補洞總比沒有好 其二是明定試用期被資遣也可以領資遣費,很多人並不知道這點,有寫進去,總是好的 其三是規定試用期不可長於三個月、工資不可低於應徵時約定工資的80% 這個方案很明顯,是為了保護試用期被坑的人,畢竟如前所述,有人的試用期長達他喵的一年 要說唯一的槽點,就是國內的環境勞動法作為最低的樓地板,卻常常被認為是政府立下的「典範」,有做到勞基法叫做模範企業,違反勞基法叫做人情事故,被罰了叫做政府搶錢 所以如果明定試用期的樓地板,可能產生錨定效應,導致雇主普遍開始採用三個月工資八折的試用期,原本沒有試用期的也變成有了 不過究竟是有試用期的人的人多還是沒有的人多,試用期的勞動條件比草案所定條件更差的比例又有多少,這部分國民黨恐怕得請人力銀行做統計,作為日後制定法案的參考了 簡單來說,這個法案本意是好的,但是樓地板可能會產生「政府鼓勵這麼做」的錨定效應也是不爭的事實,但是有些敵對政黨的直接隨便亂讀這個法案就是非常惡劣的行為了 這幾天就有綠委散布謠言,說試用期80%工資就是勞基法基本工資可以打八折 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就知道,基本工資是樓地板,約定的工資打八折還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的,更何況根據藍版草案,試用期間的勞動條件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規定,根本沒有基本工資被打折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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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個更扯蛋的造謠,來自綠營那個因為聚眾暴亂對大陸來訪官員施強暴脅迫而被判刑的南關刑徒王八千房客定宇罪犯上,他說牛版草案是抄襲大陸的勞動法 首先如果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80%,這種數字相同就是抄襲,那我國性同意年齡16歲就是抄襲蘇聯跟古巴的嗎?哇嗚蘇聯共產黨同路人耶!這種指控根本無端生事 其次就算真的是參考大陸立法例又怎麼樣?大陸的勞動法在法制上一直是還不錯的,他們勞動環境的問題是來自執法不彰跟舉證困難上,法條本身毛病不大 最後,如果牛版草案邁大步一點,直接參考歐盟的勞動法,不知道王八千房客定宇罪犯會不會又應激,說這個怎樣怎樣傷害資方權益呢? 如果塔綠班想走自由主義,不希望對勞動契約增加太多限制,那就直接講出來,不要在那邊裝得一副很在乎勞工 如果塔綠班只是不爽在勞動節提議修勞基法的點子被國民黨搶了,那就麻煩打包回家等下個勞動節提出更好的法案 在那邊為黑而黑,甚至不惜造謠,真的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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