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亮刀還不能反擊?行車糾紛踹倒持刀男,為何反被起訴?正當防衛變成保護壞人的法律嗎?|廖震談時事 EP184

我上次發短片是有關台中市行車糾紛。我後來想到一些事情,我覺得跟各位說明一下比較好,剛好台北也有發生類似的情形,行車糾紛在路上非常容易遇到。你有時候眼睜睜看著前車發生行車糾紛,或者是你有可能自己跟其他車輛沒有保持良好距離,或者是有可能動作上、反應上發生爭執或衝突時,都有可能發生問題。   黑衣男砸車亮刀,他踹倒對方反被起訴,檢方說:你可以跑走。 2026年的8月15號,台北市一名余姓男子投訴,他去年1月開車行經北投區一處路段時遭路人投擲物品砸車,他下車跟對方理論,不料對方竟拿出瑞士刀,他為了保護自己,出腳用力將對方踹倒,事後雙方互告   我覺得這件事情很奇怪,在認定這個部分的時候,法院的看法好像跟現場在面對持刀械歹徒時的人並不相同。你想想看,我們是成年男性,在面臨衝突時,對方手上已經明確持有刀械,我會認為他是要持刀械攻擊還是他持刀械要喝阻我空手的攻擊?法院認定這件事情時,我不知道是受了Netflix還是HBO的影響,還是受了哪個串流平台的影響,怎麼會有人主張說他拿刀出來,不是為了要傷人,是為了要喝阻對方傷害他?   我不懂為什麼法官跟檢察官在認定這件事情時,我們叫做認定事實、調查證據,會用這個傾向去分析。他為了保護自己,出腳用力將對方踹倒,事後雙方互告。你看加害人還有司法成為後盾,他(余姓男子)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檢方認為說他當時可以直接跑開,因此以傷害罪嫌將他起訴,讓他非常無奈。遭砸車下車理論,對方亮瑞士刀逼近,對方如果拿瑞士刀逼近,你會不會認為對方有要持刀持械傷害的意思?還是不會?   檢察官、法官你們會不會認為,行為人有要持械加害或至少具備恐嚇的犯意要講 客觀構成要件?下車後看見平頭男用手不斷指著他,他將對方手撥掉並且推開對方,沒想到下一秒平頭男就拿出瑞士刀逼近,他見狀立刻出腳將對方踹開,平頭男不甘示弱,試圖拿刀攻擊他的頭部,但被他躲開並再猛踹一腳,雙方接著就扭打在一起。扭打在一起就算互毆,但法院認定他是什麼時候開始互毆?可能是往前算的,後來他拉開距離,回到車上準備離開,不料車輪仍遭平頭男刺破,這就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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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亮刀 , 就要有登出人生的覺悟! 二權相害取其輕 , 如果是我當然活下來比較重要 , 就算再對 , 死了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