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判8號變保命符?下手夠快就不算殘酷?謝文雄案判決,法官你確定嗎?|廖震談時事 EP201

之前我們就有拍過這個主題,但是現在他判決出來之後,我們頻道的觀眾在我們其他的影片或這個底下留言。看到這件事情,我有回頭去追蹤這個部分,我覺得要跟各位分享一下我的心情。   有關新北地院謝文雄案的這個判決,我覺得從邏輯上來看,這可能是今年看起來最危險的一號判決,為什麼這樣講?他試圖要確立一個奇妙的標準,多人、數人、多數人?到底要侵害多少人的生命權才能判處極刑?他竟然在裡面畫出了一個明確的東西,叫做三人以上才能判處極刑。   土城的謝文雄對他自己的小姨子還有他自己的太太,侵害他們生命權的部分,一審卻判無期徒刑。判決說依照憲判字第8號的意旨說要侵害3人以上的生命權才會符合判處極刑的要件,新北地院說事證沒有辦法證明預謀連續去侵害他人的生命權,所以依照憲判字第8號意旨無從判處這個極刑。   因為這個案子本身有經過國民法官審理,我們之前有拍過這個案件有關國民法官審理的這個部分。可是底下這個部分就變成說我們的專業法官在評議,按照憲判字第8號,也就是確認極刑仍然合憲的同時,認為要判處極刑必須要踐行最嚴格、正當法律程序的這個情形   我覺得跟我們一般國民的法感情跟我們一般對於情節的認定本身其實有很大的落差,那個落差的巨大難以想像。合議庭認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就犯罪結果例示,如果侵害多人的生命權而非法條用語常見的數人,解釋上應該比較接近多數人的概念,我不知道這個東西是什麼推出來的。   我突然覺得法官是不是想到一件事情,這是多人、這是數人,把它湊起來就變多數人,法官是不是用這個邏輯去推?可是我看整個判決書的前前後後,看不出他如何去推出說,就侵害生命權要達3人以上才能夠該當極刑。這個邏輯究竟是怎麼推出來的?看不懂。而且在我們相關法規範裡面,沒有辦法找到適當去搭配的例子。   謝文雄他本身不是去用殘酷的手段去這個侵害兒童、老年人、懷孕者或身心障礙者,是認定不符合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判決內容引發討論,我覺得引發討論倒還是小的。這整個的效應在之後,我覺得我要把我憂心的事情說出來,新北地院到底憑什麼把憲法法庭的例示變成要件變成認定到底要怎麼判處極刑的這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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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翔表示不開心:你們把我放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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