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ㄧ試(12)

民法第12集 繼續介紹契約。 ——————————————————— 本集重點: 一. 要式不要式 二. 贈與契約 贈與契約跟買賣契約對照,可以發現法律對贈與人非常保護,因為是無償。 贈與契約中法條較細節性的規定,在最後司律例題部分會看到。 三. 考試記得要報名 雖然…..唸個民法花掉蠻多時間,但是電影的尾聲(一試考前)我還有其它彩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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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要式契約/不要式契約🌟🌟 一.不要式契約: 民法上大部分的契約都是「不要式契約」,就是「口頭約定也有效」,但是不簽書面有爭議要有辦法證明。 二.要式契約: 可以再分為「法定要式」、「約定要式」, 1.法定要式: 法律明定契約的要式性,通常是為了促請當事人慎重考慮(示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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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也可能是為了公示(保護交易安全),或者行政列管目的(例如保險、證交) 違反法定要示,依民法73條,原則上無效,例外除非是法律另有規定。(例如民法422,超果一年的租約沒立字據,視為不定期租賃) ———————————————————— 2.約定要式: 依民法166,違反約定要式的法律效果是契約「推定不成立」,這是針對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所作的推定。如果當事人當初約定要式的目的只是為了證明,而不是成立要件,那166就沒有適用餘地。(166條立法理由+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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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原則跟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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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會像民法上的「定金」一樣,要探求當事人真意來決定法律效果: 證約定金、立約定金、違約定金。 🙂補充說明: 原則上約定要式,純粹是當事人的自由,和民法153條第2項的「必要之點」合致推定契約成立,概念不同。當事人的約定要式可以跟契約本質沒半點關係。(他高興就好) 但如果當事人目的是為了證明用途,那麽問題是法律上的證明方法,本就「包括但不限於」當事人所約定的方式,這就不影響契約成立。但這在166條是例外情況,我以前想過一個問題:「那主張契約成立的人,是不是還要證明,我們當初約定的方式只是為了證明」(循環論證沒完沒了的感覺) 我後來想到的一個例子,:「公眾承諾」,重點就是當事人對不要式口頭承諾的時候,當下也沒有另外聲明要約定要式性,例如選在公開場合當眾答應要完成某件事,這在心理學上的意義是當事人可以激勵自己必須兑現。或者你也可以反過來情勒別人:公開場合情勒大老闆給承諾。因大部分的契約都是不要式契約,當事人也不能再以沒有白紙黑字為由,主張契約沒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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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上的要式行為 因民法大部分是「不要式契約」,這邊列的是ㄧ些民法上的「要式」行為,而法律對於要式的規定,不一定是書面,也可能是登記、證人之類的,總之就是要有儀式感ㄧ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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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保證契約(書面) 2.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422 「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但這邊要注意就算沒有字據的效果不是無效。 3. 結婚(982) 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如果是「婚約」就是不要式。 4.收養(1079) 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5.終身定期金契約(730 應以書面為之。 6.不動產物權契約 7.遺囑 ———————————————————— 🌟🌟🌟🌟贈與契約的要式性?🌟🌟🌟🌟 一.動產贈與 動產贈與的「債權契約」,和移轉贈與物的「物權契約」都是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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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贈與 物權契約部分依758條第2項是要式契約,立法目的是在不動產交易示警當事人審慎,因此理論上「不動產債權契約」,也要同步要式。 但要求不動產債權契約要式性的民法,依民法166-1要求要作成公證書,但「166-1」至今尚未施行,而且166-1有規定「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所以「不動產債權契約」仍屬「不要式」契約。(公證業務的考量,要施行還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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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動產物權的移轉,去地政登記不可能沒有書面,所以實際上缺書面的情況不會發生) ———————————————————— 🌟🌟🌟🌟贈與契約任意撤銷權🌟🌟🌟🌟 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在移轉前,除了經公證或履行道德義務外,贈與契約可以撤銷。稱任意「撤銷權」,代表契約已經先成立。 換言之,贈與契約不是要物契約,而是諾承契約,雙方合意就成立,只是原則上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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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要物契約是有毀約權,東西沒給當作契約沒成立,而不只是撤銷權) ———————————————————— 🌟🌟🌟🌟贈與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大前提說明:先留意兩個條文: 一.408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二.民法409條:「1.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2.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贈與人只有在「經公證之贈與或者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408條第2項),才會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而關於贈與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詳述如下: ———————————————————— 一.給付不能: 1.依民法410條,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也就是贈與人要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稱得上是「可歸責」。 2.就算贈與人可歸責給付不能者,受贈人也只能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依民法第409條第2項規定,受贈人不得請求民法第226條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二.給付遲延: 依民法第40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只能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而不得請求遲延損害及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三.贈與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411: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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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律例題🌟🌟🌟🌟🌟🌟 一.108司律 這題是講「附負擔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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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表示贈與A車給乙,惟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2年,乙允諾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乙履行載送義務前,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B)贈與契約發生效力,惟如乙不履行義務時,契約溯及自始無效 (C)如甲破產導致無法履行該車之給付義務時,乙得對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依約所交付之A車,如有瑕疵時,在A車價值限度內,甲應對乙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答案D 甲向乙表示贈與A車給乙,但乙應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2年,乙允諾之。甲、乙間所成立的是「附負擔之贈與」。然而,附負擔之贈與和附停止條件之贈與並不相同。前者於雙方合意時契約即生效,負擔之履行與否,僅影響贈與人得否撤銷贈與;後者則是須待條件成就時,贈與始生效。因此,(A)選項為錯誤,因為甲、乙間贈與並非附停止條件之贈與 (B)選項為錯誤,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若贈與人甲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乙不履行其負擔時,甲得請求乙履行其負擔,或撒銷贈與,贈與並非因此就溯及無效。 除有民法第408條第2項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為之贈與情形外,由於贈與人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為移轉前,有任意撤銷權,贈與人並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本題甲、乙間之贈與,並非前述兩種情形贈與,縱無法履行,並無債務不履行之給付不能問題,(C)選項為錯誤。此外,由於(C)選項提及甲破產,依民法第418條:「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甲也可以拒絕贈與之履行。 依民法第414條,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因此,甲應在乙的負擔限度內,亦即「每周一次載送孤兒院幼童就醫,連續2年」,負瑕疵擔保責任。 ———————————————————— 二.107司律 甲為慶祝乙通過律師高考,贈與乙A地,甲與乙間因此成立一贈與契約,惟未辦理公證。嗣後,甲將A地之所有權移轉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得隨時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B)若A地上業已設定普通抵押權,而甲於締結贈與契約時,故意不將此一情事告知乙,甲仍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C)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甲仍不得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D)若乙有故意傷害甲身體之行為,而乙又已死亡者,甲即不得對乙之繼承人撤銷此一贈與契約 🙂答案D A選項錯誤,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爲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爲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雖然該贈與未經公證,但已經移轉,甲已無任意撤銷權。 (B) 選項錯誤,民法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C)選項錯誤,參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内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D選項正確,民法第420條:「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 三.113司律 甲將自己所有之A牌機車贈與乙,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為單獨行為 (B)甲於贈與成立後,若事後反悔,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原則上 得撤銷甲與乙間之贈與 (C)甲與乙之贈與經公證後,在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甲得撤銷贈與 (D)贈與之物如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應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答案B (A)選項錯誤,贈與是契約行為,須贈與人與受贈人就標的物為合意,並有贈與及受贈之意思,始為成立。 (B)選項為正確 (C)選項為錯誤,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爲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爲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 D選項錯誤,民法第411條:「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 贈與是契約行為,送東西也要看對方收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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