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律一試國際私法(一)

國際私法第一集 因我約剩下一個月多一點,國私預計寫4集: 第1集:介紹國際私法+選法的運作模式+國私適用的原則。 第2集:權利主體與法律行為準據法 第3集:債編及物權準據法 第4集:與身分相關的準據法 二.本文架構 承上述,本文會介紹國私總論: 1.管轄權 2.什麼是國私 3.什麼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4.定性 5.住所地衝突與國私適用原則等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前8條。) 三. 這科應該是封關日前,最後一個會整理得很詳細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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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國際私法🌟🌟🌟🌟🌟 涉外民事事件的處理順序是這樣:「先確定有管轄權➡️定性➡️選法➡️下判決跟執行」 實務: 「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之人、地、物等涉外成分,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高院100年度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觸及國私領域的前提,就是因為有各式「涉外」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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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轄權🌟🌟🌟🌟🌟🌟 一.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沒有針對管轄明文,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事件也會援引民訴規定(管轄權可以用法庭地法判斷,實務判決也有稱「非不得類推適用國內法」,但對個案要主張管轄權的正當性基礎,在於至少與我國有一定牽連關係) 二. 在國私管轄中的概念「不便利法庭原則」,這是英美判例法發展出來的。 意思是就算有管轄,但因考量應訴及調查便利性等,由其它競合管轄的法庭來管比較妥當,此時法院得拒絕行使管轄權的司法裁量權。這在我國國際私法沒有明文,但家事事件法有類似規定: 1.家事事件法53條第1項: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2.家事事件法53條第2項: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 雖離婚一方是台灣人,但離婚發生在國外,當事人在他國,證人也在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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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介國際私法與涉民法🌟🌟🌟🌟 一.什麼是國際私法? 個板去年的文章:《司律作文潛規則實測心得》時,分享的寫作內容提到:「法」並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真理,它只是國內人民的公約數。而不同國家人民的價值觀當然會有落差,⚠️:不同的文化會有不同的立法,文化衝突也會是法律衝突,所以國際私法也有稱「衝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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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國際公法」,是用來約束「各國家」,所以國際公法內容,講的是不同國家間的「公約數」,也會有具體內容要遵守。 但國際私法是不同國家「人民間的私權問題」,難有一套準則。因此國際私法處理的問題著重「這件事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換言之國際私法的共識並不是「建立一套各國通用的民法典」,而是「必須要有一套選法規則,在個案中選擇最適合的準據法」。 ———————————————————— 二.什麼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1.🙂先說它的性質是「程序法、公法」: 承前述,國私有很大部分在處理「涉外事件要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因此這部涉民法規定的不是實體權利義務,而是「依分類選擇準據法的規則」,讓大家有畫面ㄧ點,它的作用是哈利波特裡面那頂分類帽,在一開始先把學員依特性分到適當的學院(後續去到每個學院才有各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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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開始會有考點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學者、最高法院一致認為本條強調「國際私法」具有強行性,只要民事法律關係有涉外因素,法院就應該適用國際私法(最高院廢棄了許多判決,都是因為原審直接依我國法下判決) 換言之,如果法院沒幫當事人戴上那頂分類帽正確適用準據法,也等於是我國法適用錯誤,也等於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上訴法律審(107外交特考) 2.🙂:「當事人可以合意定準據法」: 如果當事人對準據法已經預先選定了,法院原則上還是會尊重當事人意思: 哈利波特的兒子跟他當年一樣不想被分到特定學院,下圖是波特送他兒子入學時分享經驗(原則上分類帽會考慮當事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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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當事人是否真的「合意」,實務在個案上會有爭議,比如説我的文章《海商法二》,裡面提到載貨證券的背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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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當事人合意定立準據法的補充說明: (一) 民法中的「契約自由」,和國私允許當事人訂立選法契約(國際私法稱「意思自主」),兩者都是「私法自治」的衍生概念。但是兩者目的不同,如果是民法契約自由,因為鼓勵契約締結有益經濟發展。(所以民法大部分契約是不要式契約)。而國私的「選法意思自主」主要是保障雙方當事人的預期,而且所約定的不是民事實體權利義務內容。如果有爭議時,這種契約會比民法一般的契約更需要強力證據。 (二) 涉民法的法條有很多會提到要選擇「關係最切」,但是如果法院已經有足夠證據認定當事人有「選擇準據法的合意」,原則上還是要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思。 比如說A國人跟B國人作生意,卻合意選擇C國法為準據法,雖然C國關係最遙遠,但是雙方如果有這種合意在先,那彼此在往來過程,也通常會是立基在C國法規定的基礎下進行,這時候如果硬去選擇關係最切法反而不公平。(參考涉民法20條第1、2項),不過也有些情況不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準據法,則另當別論。 ———————————————————— 🌟🌟🌟🌟🌟🌟定性🌟🌟🌟🌟🌟🌟🌟 開頭有講到,在處理順序上,定性是排在選法(戴分類帽)前面。主要因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會依事件性質來選準據法,但問題是不同國家間可能就連所謂的「事實」、「名詞」都會有歧異。 簡單來説,例如要將一個「涉外侵權行為」依涉民法選擇準據法前,必須先想一個問題:現在發生的「這件事」,並不理所當然對每個國家都定義為「侵權行為」。 同一件事情,台灣人覺得是打架,中東人覺得只是日常儀式而已,號稱亞洲最安全城市的香港,可能要把它定性成恐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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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的標準在學理上有很多種學說,目前實務通說採「法庭地法說」,內國法院依內國法確定性質。(學說每說都有優缺點,但法庭地法說對實務最方便,而且可以讓內國法院不致於適用不應適用的法則)。選擇題重點記得「定性」是「法庭地法說」!!!! 📜107司律例題: 在我國工作並於我國設有住所之以色列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1年後甲因車禍身亡,甲之兄、以色列人丙男與乙女就甲於我國銀行所留新臺幣5,000萬元存款之遺產分配發生爭執;乙主張全數由其繼承,丙則主張因甲、乙未依猶太教婚禮結婚而婚姻無效致乙無繼承權。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乙繼承權不存在。下列關於定性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依我國法定性為婚姻 B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 C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婚姻 D應依以色列法定性為繼承 ⭕️答案B: 丙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乙繼承權不存在,故本題爭點為「乙是否為繼承人,本題應定性為繼承」,另查各國國際私法,為使內國法院不致適用不應適用之法則,均基於本國之固有定性制度,而採取「法庭地法」說,故本院亦採之。(臺北地方法院45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判決)依題示法庭地法為我國法,本題應依我國法定性為繼承,本題答案應選B。 ———————————————————— 📜108司律: A 國籍乙妻對於與其同國籍的甲夫死後,在臺灣所遺留的財產,主張分配請求權而於我國法院涉訟,我國受訴法院於決定準據法時,應依何國的法律定性? A 依我國法 B 依A國法 C依其繼承的準據法 D 依其婚姻效力的準據法 ⭕️答案A: 臺北地方法院45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判決:「各國國際私法,為使內國法院不致適用不應適用之法則,均基於本國之固有定性制度,而採法庭地法說。法庭地法為我國法,故本題答案應A。」 ▪️▪️▪️▪️▪️▪️▪️▪️▪️▪️▪️▪️▪️▪️▪️ 🌟🌟🌟🌟國籍與住所地衝突🌟🌟🌟🌟 涉民法有很多法條規定是要依當事人「本國法」,但在定義當事人「本國法」時也會有衝突,衝突有兩種: (一)積極衝突: 涉民法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所謂的「關係最切」,依本條立法理由是這樣:「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則宜參酌當事人之主觀意願及各種客觀因素(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但選擇題不會考這種需要綜合論述的東西,知道關鍵字「關係最切」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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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極衝突 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電影《航站情願》主角的國家發生政變,美國不讓他入境,他也回不了家,於是就在機場打工住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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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1.積極衝突,依關係最切 2.消極衝突,依住所地。 下面看司律例題: ———————————————————— 📜106司律: 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B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A與B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C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C國法 (B)得選擇適用A、B二國之任一國法 (C)適用關係最切之A 國或B 國法 (D)適用甲選定之A 國、B國或C國法 ⭕️答案C,多數國籍的積極衝突依第2條。 ——————————————————— 📜102普考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下列何者? A 當事人之住所地法 B當事人之居所地法 C當事人之現在地法 D當事人之行為地法 ⭕️答案A,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第3條規定 ▪️▪️▪️▪️▪️▪️▪️▪️▪️▪️▪️▪️▪️▪️▪️ 🌟🌟🌟🌟🌟🌟住所衝突🌟🌟🌟🌟🌟🌟 第 4 條 1.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2.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3.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 前面第3條講到「依住所地法」,那麽問題又來了,一個人可能有很多住所,住所不明。 下面針對本條詳述介紹: ———————————————————— 一. 依我國民法解釋,「住所」跟居所的差別在於有久住的意思,居所就只是暫居。參電影《十月圍城》中父女的對話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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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民法第20條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但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條第1項又規定「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怎麼回事? 主要是國際私法上貫徹「國內外住所平等」,一個人有可能「依不同國家的法律」分別在兩國有住所,這時候就又是「依關係最切決定」。 二.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這應該都不難理解,沒設住所就看他暫居哪裡(例如在國外短暫留學的居所),連居所都沒有,就看他現在人在哪裡。 什麼人會連居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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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再看例題: ———————————————————— 韓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因工作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關於雙方住所之設定,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何法律? (A )中華民國法 (B )韓國法 (C)加州法 (D )分別適用中華民國法及韓國法 ⭕️答案C 因甲乙住所地不明,依涉民法第4條第2項適用居所地法(加州法) ▪️▪️▪️▪️▪️▪️▪️▪️▪️▪️▪️▪️▪️▪️▪️ 🌟🌟🌟一國多法:間接指定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5: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 這情況是指按照國私規定要依當事人本國法,但是他的本國法卻有兩套不同的法律(例如國內有不同的地方法),這種情況在立法例上有兩種模式: 1.直接指定原則:國際私法直接指定適用該國的某特定法域作為本國法 2.間接指定原則:國際私法不應直接指定,而應委由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來決定。 ⚠️如果是採「直接指定」通常會直接規定就依當事人的住所地或者他本國的首都地(例如我國舊法時期),但考量之所以會產生「一國數法」未必是依地域劃分法域,也有可能有其它因素。如果是其它因素通常該國也會有配套的立法,所以現行法採「間接指定」,原則上先依該國法律來決定,如果法律不明時才依關係最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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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律: 關於一國數法之發生原因與解決方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之規定,僅在於解決因國內存在複數法域而產生之一國數法問題 (B)以間接指定原則與關係最切原則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C)依當事人之住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D)依當事人之居所地法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答案B 參涉民法第5條 ▪️▪️▪️▪️▪️▪️▪️▪️▪️▪️▪️▪️▪️▪️▪️ 🌟🌟🌟🌟🌟🌟反致🌟🌟🌟🌟🌟🌟🌟 涉民法第6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一.🙂反致介紹: 反致是指依A國國私規定某涉外案件要準據B國法,但B國的國私又規定要準據A國法,因此A國就依反致規定準據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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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各國採不同立法原則,A國採本國法主義(適用當事人國家B的法),而B國剛好又採住所地法主義。 因此如果是採「本國法主義」的國家通常會在國際私法中規定反致條款,減少爭議。 ———————————————————— 二.我國現行法三種反致類型 1.第一次轉據反致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的情形 2.直接反致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3.間接反致(繞一大圈大風吹又吹回來) 定義為:「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但依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PS:注意,我國沒有「雙重反致」 雙重反致是英國特有的:「英國法院在處理特定國際民事案件時,若依英國的國私應當適用某外國的法律,而該外國的國私又規定應當適用英國的法律,英國法院便應把自己置於外國法院的立場,並依該外國對待反致的態度來決定最後應適用的實體法。」這要戲很多的人才做得出來,我國沒有雙重反致,是英國人發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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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司法官: 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關於反致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之規定,於準據法為當事人之本國法時始有適用 (B)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括轉據反致 (C)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5條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並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D)當事人為無國籍時,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答案A PS:關於D選項,學理上認爲當事人雖然沒有國籍,但依住所地或居所地、現在地法等在解釋上仍然是「依本國法」一樣是有反致條款適用。 ▪️▪️▪️▪️▪️▪️▪️▪️▪️▪️▪️▪️▪️▪️▪️ 🌟🌟🌟🌟🌟🌟規避法律🌟🌟🌟🌟🌟🌟 涉民法第 7 條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本條主要是指當事人為了規避適用不利的法律,而刻意變更聯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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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法適用限制🌟🌟🌟🌟🌟 涉民法第8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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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的考題會有陷阱,要評價的不是某國法律本身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是「適用結果」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Ps: 👨‍⚖️最高79年第1次民庭決議: 依涉民法應適用外國法而不適用,或適用不當時,亦屬判決違背法令。 下面直接貼例題: ———————————————————— 📜104司律 甲向新竹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命為一定的給付,受訴法院認為應適用A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A 國法適用結果縱使違背我國的善良風俗,受訴法院仍應適用該A 國法 (B)當事人不得以適用該A 國法有錯誤,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C)該A 國法規定內容雖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如其適用結果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受訴法院不得拒絕適用該A 國法 (D)應適用之A 國法,以其實體法之規定為限 ⭕️答案C 「B」選項可參考前面的民庭決議,雖然適用外國法,但是是依我國立法者制定的選法規則而適用,如果用錯或該用而不用仍屬「判決違背法令」 ———————————————————— 📜110司律 下列何種情形,我國法院得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之規定,排除外國法之適用? (A)以甲國法為準據法時,免除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B)以乙國法為準據法時,得請求3倍懲罰性損害賠償 (C)以丙國法為準據法時,以月息2%計算利息 (D)以丁國法為準據法時,禁止離婚 ⭕️答案D ▪️▪️▪️▪️▪️▪️▪️▪️▪️▪️▪️▪️▪️▪️▪️ 🌟🌟🌟🌟🌟🌟結語🌟🌟🌟🌟🌟🌟🌟 第一集算是「國私總論」 下集開始就會寫到具體選擇準據法的規則,但是後面章節的練習題還是會大量用到總論的條文,例如法條規定本國法,次要選擇是住所地法,就會需要總論這集的定義。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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