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約法基礎原理──形成、變更與消滅

客戶興沖沖地拿了一份由雙方高階主管簽了名的Term Sheet(條款清單)給你,說:「我們和對方已經談好了,請你幫我把這份東西『正式化』成合約。」你快速掃了一遍4頁的條列式清單,最後一行寫著「Subject to contract」(以正式合約為準)。 你的第一個反應可能是開始起草合約,但我希望你先問自己:這份Term Sheet本身有約束力嗎?如果有,哪幾條有約束力?如果沒有,雙方目前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一、合約從何時開始存在 在普通法下,一份有效的合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1. 要約(Offer):一方提出明確、足以構成承諾基礎的意思表示 2. 承諾(Acceptance):另一方對要約無條件同意的意思表示 3. 對價(Consideration):雙方各自付出或承諾付出有價值的東西 4. 創設法律關係之意圖(Intention):雙方均有使該協議具備法律約束力的意圖 5. 行為能力與合法性(Capacity & Legality):雙方具備締約能力,且合約標的合法 審閱一份對方寄來的文件時,第一個問題是:這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Invitation to Treat)? 商品目錄、價目表、RFP、報價請求,英美法下常認定這些只是要約引誘,也就是「你可以來跟我談,但我還沒答應任何事」。但如果是對方已簽署的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內容明確、無保留條款,那就要小心處理,這可能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要約。 第二點,鏡像原則(Mirror Image Rule)。承諾必須完全符合要約的條件,任何修改、附加或刪除,都構成「反要約」(Counter-offer),而反要約在法律效果上等於拒絕原要約。 賣方說:「100萬美元賣你設備A,交期30天。」買方回:「接受,但交期改45天。」,在賣方明確接受這個修改之前,合約尚未成立。你在審閱時如果發現雙方在郵件中有「接受但修改」的往來,必須立刻提醒客戶這件事。 還有一個陷阱:沉默不構成承諾(Felthouse v Bindley),你不能在合約中寫「如果你7天內沒回覆,視為同意」,在普通法下這通常無效。 二、對價:普通法最獨特的門檻 對價的意思是:一份承諾,除非對方也付出或承諾付出一點東西作為交換,否則不具約束力。 「我付你10萬元,你幫我蓋網站」→ 雙方的承諾互為對價,有效。 「我承諾送你10萬元」→ 只有一方的承諾,無對價,無效(除非以Deed形式簽署)。 對價在審閱時有3種陷阱: 1.過去對價(Past Consideration)不是對價。合約寫「基於你已經介紹了客戶,我們付你10萬美元」,付款的交換對象是「已經做完的事」,普通法不承認這是有對價的。修改方式是把過去的行為框架化為新對價,例如「顧問同意未來12個月持續提供諮詢服務」;例外是若該過去行為係應對方請求而為,且雙方原本即有報酬期待(Lampleigh v Braithwait),仍可能成立對價。 2.一美元的對價在理論上可以支撐一百萬美元的交易,這叫Peppercorn Consideration(名義對價),是有效的,法院不審查對價是否「公平」,只審查對價是否「存在」。但如果你看到名義對價,必須注意:若名義對價被認定為虛偽對價(sham consideration),法院可能認定對價不存在,導致合約或條款無效。 3.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沒有對價也可能被綁住。如果對方在郵件中對你的客戶做了讓步(例如「我們同意延遲付款」),你的客戶合理信賴這個承諾而改變了行為,那麼對方即使沒有對價也不得反悔。需注意:英國法下禁反言通常僅為防禦性(shield not sword),不能單獨作為請求權基礎,但實務上仍足以讓對方鎖住你的讓步。換句話說,你也要提醒客戶:不要隨便在郵件中口頭承諾任何讓步。 三、Term Sheet/MOU的灰色地帶 回到開場的場景,一份Term Sheet到底有沒有約束力?答案取決於3件事: 第一,用詞:文件中使用了shall(義務性語言)還是intend to、contemplate(意向性語言)?出現shall的條款,法院會傾向認定為有約束力。 第二,完整性:這份文件是否包含合約的所有必要之點(標的、價格、當事人),還是明顯需要後續文件補充? 第三,行為:雙方簽署後是否已經開始履行?如果已經開始履行,法院更容易認定有意圖。 最好的做法是在Term Sheet中明確區分:哪些條款有約束力(NDA、費用承擔、準據法),哪些沒有(其他商業條件),全有或全無的模糊表述,是訴訟的溫床。 四、合約怎麼改、怎麼結束 變更合約在普通法下需要新的對價,除非符合「實務利益」例外,但真正影響你每天審閱工作的,是禁止口頭修改條款(NOM Clause): 「This Agreement may not be modified or amended except by a written instrument signed by both Parties.」 長期以來,英國法認為即使有這條,雙方還是可以用口頭或行為來變更合約,因為締約自由也包括了改變合約的自由。但MWB v Rock(2018)UKSC改變了遊戲規則:NOM Clause原則上有效(口頭修改原則上無效,但禁反言等衡平考量仍可能例外適用)。你必須提醒客戶:任何未來的合約修改,都必須以書面進行並經雙方簽署。 關於合約的消滅,審閱時最關鍵的一點是:不是所有違約都可以解除合約。只有違反「條件條款」(Condition)或造成重大剝奪合約全部利益的中間條款(Innominate Term)違約,才能解除;違反「保證條款」(Warranty)只能請求損害賠償。合約必須清楚定義哪些事件構成可以終止的違約,而不是依賴普通法的不確定標準。 五、審閱者必查的5個核心問題 1. 合約是否已成立?先確認核心成立要件都滿足,再談條款風險。對價是所有審閱中最容易判斷錯誤的環節,特別是過去對價跟名義對價的差別。 2. 這份文件是合約還是Term Sheet?如果是後者,哪幾條已經有約束力?最危險的情況是客戶以為整份文件都沒有約束力,結果卻在保密條款或排他談判條款上被鎖住。 3. 合約有書面修改條款嗎?在MWB v Rock之後,有NOM Clause就代表口頭修改原則上無效(禁反言可能例外),客戶必須建立書面簽核流程。 4. 雙方的通訊中是否有構成禁反言的表述?翻一遍客戶在締約前後的郵件往來,任何「we agree to...」的句子都可能成為對方的武器。 5. 合約的終止與解除機制是否清楚定義?只靠普通法的Condition/Innominate Term分類是有風險的,明確的終止條款(含補正期間)才是審閱應該要求的最低標準。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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