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

就不討論滑坡到言論自由,違憲之類的了,單就這個法條討論 以下是我個人看到法條上面的文字進行的理解,有理解錯誤的地方歡迎糾錯和討論,同時也歡迎轉載到 ptt/巴哈之類的論壇 參考這個法條修正:
去年就修法完畢了。只是最近才開始執行 違法的定義是「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兒少的定義: 18歲以下 色情的定義: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 我覺得問題的關鍵在根據現有的法律,何作品中青少年角色是不可以有情慾相關表現的,擦邊也不行 只要同時符合這兩個要件,持有就是1~20萬,散佈就是1~7年 ================================== 先不討論間諜家家酒、葬送的福利連之類,只有少數人覺得色情,屬於有爭議的作品,不一定會被禁 就討論動漫中的一個大分類: 戀愛喜劇 戀愛喜劇,或是後宮向作品,以下通稱戀愛喜劇。在此類作品中,通常會有擦邊[註1]內容。 雖然沒有直接的裸露或性行為,但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些擦邊行為(如梨斗摔/福利鏡頭等等)就是為了引起情慾而構建,這是沒有爭議的。 然而根據現有的法律,就算沒有裸露,任何作品中的青少年是不可以有情慾的 間諜家家酒,葬送的福利連,可以說情慾成分不明顯,屬於有爭議內容不一定會被禁 但出包王女/惡魔高校/鶺鴒女神/天降之物/魔法老師等等,就都是明確的違法作品了 同時符合 高中生以下+擦邊行為(足以引起性慾) ,大概 1/3 的動畫會被禁吧。 因此所有的後宮動漫,部分奇幻,校園,戀愛喜劇,都違法了 如果這條法律不修並且嚴格執行,只能說一個時代結束了 ================================== 還有就是不用吵圖畫的定義和虛擬角色算不算了,以前可能都不算或是算是模糊地帶,但這次不一樣了。 我的看法如下: 上面網址的「異動條文及理由」點進去,就擺明寫了: 「因觀看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之素描、漫畫、繪畫等色情圖畫,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 因此 1: 動漫也算,上面清楚的寫了「素描、漫畫、繪畫」 2: 虛擬角色也算,我的理解中漫畫中的角色就是虛擬角色。緊接著「理由」寫到看了這些作品會「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這邊就連接到侵害到自然人了,所以就算是虛擬角色一樣違法 但這個部分不在法條正文裡面,而是在異動理由裡面。我相信他也是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益的 我不是法律系的不是很肯定,等一個法律系的解釋一下 新聞說「衛福部 3 月會與法律學者、兒少團體「iWIN」等討論,制定更加明確與清晰的判定標準」,目前看來應該也是往這個的方向進行,不太樂觀。畢竟法律就擺在那邊 動畫瘋這樣的平台大概也得搬家。買台灣授權,但是伺服器放日本 順帶一提存手機電腦也犯法,只要持有就是一萬元以上罰款+沒收設備 建議刪一刪或是遷移到國外的雲端吧 ================================== 因為看這篇文章的不一定是動漫圈子,所以補充一下: 註1: 擦邊內容是指在情慾方面尺度較大,但不及18禁的內容。因此在我的看法中擦邊內容引起情慾是毫無爭議的 比如黎斗摔/泳裝回/福利鏡頭,引人遐想的動作行為,或是摟抱,親吻甚至舌吻等情侶親密行為和性暗示等等。擦邊是一個象形化的描述,意思是指尺度大到在18禁邊緣,但不超過這個邊界 然而擦邊內容在影視和動漫作品中是非常常見的,基本上涉及到戀愛劇情的都有。畢竟戀愛和情慾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以我看過的動漫量和主觀感受來說,大約 1/3 的動漫都包含擦邊內容 擦邊可以類比成現實生活中的清涼照和戀愛影集。不同之處是清涼照的模特兒/演員都是成年女性。但為了更加貼近受眾,動漫角色設定成高中生或是未成年的情況非常常見,所以就boom,直接違法了 ================================== 我個人反對這樣限制 首先看了這些作品會「致進一步侵害兒童或少年」本身就沒有根據 再來,青少年時期正好是情慾開始發展的時期,但現有法律卻直接禁止動漫中的青少年角色有任何情慾 試想我們今天要拍攝學生間的戀愛影集,背景設定是高中生青澀的戀愛,類似「那些年,我們一起追過的女孩」。劇情中有摟抱和親吻,甚至有舌吻和性暗示之類尺度比較大擦邊劇情,足以引起情慾 三次元電影中,所有演員都是成年人,因此不觸法,沒事 今天看到銷量不錯,進行二次元的動畫化和漫畫化。Boom,觸發「角色未成年+足以引發情慾」要件,相關人員重罰1~7年。這完全沒有道理啊 相同內容,你跟我說三次元的演員成年所以OK,但二次元角色未成年所以犯法? 希望我上面的理解是錯的 但立法程序已經完成,只差沒有嚴格執行。這不是未來式而是現在進行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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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該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可知本法目的在於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判斷該條例之內容是否有助於達到此目的,意即比例原則之適當性進行判斷。 故從該法第二條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這裡須探討的是這裡的兒童是否有包含虛擬世界的兒童,如果依該法之立法目的,我認為不該包含虛擬世界之兒童。畢竟本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既然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的對象是虛擬世界的角色,那何來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一說。 且從異動理由: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避免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而助長性差別待遇意識,避免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之人,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提高犯罪之危險性。此理由認為觀看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照片的行為與採取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換言之這個行為將可能導致我們更有可能去以實際行動侵害兒童或少年,因此須被禁止。我認為該理由錯將觀看圖畫、照片的行為與以實際行為侵害兒童牽扯在一起,先不說兩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照這個邏輯來看,是否所有與暴力、賭博相關的影視作品也通通都要禁止,只因觀看**的圖畫、照片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採取實際行動如**或**,提高犯罪之危險性。因此該異動理由之正當性仍待商榷。 但偏偏法律條文須保留一定的空間,不能將條文內容過分限縮,因此在法律解釋上會產生的便是上述是否包含虛擬世界的角色的爭議。若日後該法嚴厲執行,可能導致相關平台業者為了避免惹禍上身而自我審查,相關產業創造人士也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無非乃扼殺創造自由之舉,畢竟沒人知道這裡的兒童會被如何解釋。如果今天採限縮解釋將其限制於僅限現實世界之兒童及少年那當然沒事,但若很不幸地依擴張解釋將其擴大至連虛擬世界之角色也屬該法之兒童及少年,那就只能說謝謝再聯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