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一被判刑10年

本來要放原文連結的,但被刪了所以只好只放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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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最有名的作品應該是攻佔和幹死老闆 都是肉文 因為傳播淫穢色情和非法出版被判刑10年 說實話,被判刑我不意外,但10年……真的太長了…… 犯的情節和罪行非常不符合 尤其看原文下的評論,更是覺得魔幻(殺妻、家暴、虐童、強姦都沒有叛到10年的) 對岸最近的例子就是有個男的非法囚禁多名女童,拿鎖鏈鎖著她們,搞瘋她們,然後讓她們去賣淫,這男的判幾年呢? 只有一年 強迫孩童賣淫加非法拘禁判一年,而賣小黃書判10年??? 龍馬和海棠算是對岸耽美寫肉文的大站吧……希望讀者和作者們能互相警告 不要出書個誌!!! 不要在對岸社交網站傳播分享!!! 在微博上發表的肉不要點讚也不要轉發!!! 然後知道大家大多想看肉,但大陸和台灣並不一樣,並沒有分級制度,所以除非已確定有台灣出版社會出版,不然盡量不要主動要求作者寫肉了! (常在晉江評論看到很多人求肉) 附上大陸相關法規 淫穢色情相關: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十年以上就是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了。 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 ,□□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2)贩□□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 ,□□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 千张(盒)以上,□□扑克、书刊、画册千至二千副(册)以上,□□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物品达一千至二 千人次以 上,或者组织播放□□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 =更= 我再去看了一下,覺得會判到10年有以下幾個原因 1.獲利過多 2.書是肉文,完全逃不脫淫穢色情這罪名,且內容含師生年下,未成年,強姦 3.天一家人一開始就不保她,不為她請律師,如果在剛被抓時就繳錢情況可能好點 結論:二審輕判的機率不大…… 2018.12.19更新 第二審庭審紀錄在 b182 b183 嗯……其實個人覺得公訴方說的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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