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取消出貨被提告是否成立

原本在A平台和A買家要以物易物,因為時間地點喬不攏所以遲遲沒有成交,沒有說好下一次的成交時點。 後來在B平台有其他賣家下單,出完貨沒幾天我想起,告知A賣家已無貨可交換,A買家則說 若不依約交換,就要走法律途徑提告或是公佈我的帳號及過程⋯ 請問A買家告的成嗎? 雖然是我毀約在先,但我未收買家任何定金或有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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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以物易物(交換)契約因一方「無貨」(無法給付),該契約可能無法成立,或導致「給付不能」的法律效果。 若雙方已經合意且進入「要物契約」(需交付標的物才成立的契約)階段,一方卻無貨可交,另一方可依民法請求解除契約並退還物品,同時可依誠信原則主張「損害賠償」。 由於以物易物本質上是一種買賣行為,應遵守買賣契約的規定。  「毀約」與解除權: 在以物易物的狀況下,若一方無貨可交,即屬給付不能,另一方可以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給付的物品。 損害賠償: 若消費者因此有損害,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對方賠償,包括財產的損害以及可得預期的利益損失。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轉移物品之互易行為,適用主管法規買賣之相關規定」,也就是說,「以物易物」行為應比照「普通買賣」行為辦理。
B1(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