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重大超速或危險駕駛時,車主也可能被連帶處罰。

在重大超速或危險駕駛時,車主被連帶處罰。 但現實中常發生: 車牌被冒用 如:AB 車輛 車輛借人卻違規車主有舉證應盡告知原則 如:車主是父母實際駕駛人孩子及多元化計程車 非車主駕駛 如:竊盜 結果卻是 沒開車的人也被罰。 依《行政罰法》第7條: 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 因此提出政策建議, 希望讓交通處罰制度 更公平合理。 只要 5000人附議,政府就必須正式回應。 如果你也認同,請幫忙附議與分享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重大超速或危險駕駛時,車主也可能被連帶處罰。 但現實中常發生: 🚗 車牌被冒用 🚗 車輛借人卻違規 🚗 非車主駕駛 結果卻是 沒開車的人也被罰。 依《行政罰法》第7條: 👉 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 因此提出政策建議, 希望讓交通處罰制度 更公平合理。 只要 5000人附議,政府就必須正式回應。 🙏 如果你也認同,請幫忙附議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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