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超速或危險駕駛時,車主被連帶處罰。
但現實中常發生:
車牌被冒用
如:AB 車輛
車輛借人卻違規車主有舉證應盡告知原則
如:車主是父母實際駕駛人孩子及多元化計程車
非車主駕駛
如:竊盜
結果卻是 沒開車的人也被罰。
依《行政罰法》第7條:
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
因此提出政策建議,
希望讓交通處罰制度 更公平合理。
只要 5000人附議,政府就必須正式回應。
如果你也認同,請幫忙附議與分享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
在重大超速或危險駕駛時,車主也可能被連帶處罰。
但現實中常發生:
🚗 車牌被冒用
🚗 車輛借人卻違規
🚗 非車主駕駛
結果卻是 沒開車的人也被罰。
依《行政罰法》第7條:
👉 沒有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
因此提出政策建議,
希望讓交通處罰制度 更公平合理。
只要 5000人附議,政府就必須正式回應。
🙏 如果你也認同,請幫忙附議與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