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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為什麼不是每一個案場都應該要登記一個獨立的專任工程技師?

各位大大我想問一下為什麼不是每一個案場都應該要登記一個獨立的專任工程技師?而是一間營造廠登記一個專任工程技師就好了? 如果一間營造廠同時開工了3~5個案場,那每個案場都應該獨立登記有一位專任工程技師才對呀?就像是一間連鎖藥局難道只要一個藥師登記就好了嗎?一間連鎖藥局有好幾個分店,每個分店都要有藥師呀?難道一家航運公司只要有一個船長一個輪機長登記就好了嗎?一家航運公司有好幾條船,每個船都要有船長和輪機長呀,一間藥局分店和一艄船就相當於一個案場是一樣的意思呀,所以應該是每一個案場都應該獨立登記一個專任工程技師,而不是一間營造廠只要登記一個專任工程技師就好了,一間營造廠如果同時開工10個工地,那這10個工地都要分別登記10個獨立的傳任工程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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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認為,畢竟營造業工地規模差異很大,幾百萬ac、水溝大到幾百億的大型建設,要修法一視同仁確實有難度,況且還有一個工地主任在。 但我覺得要推的話,可以參考類似職安、品管人員,由工程會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案子除專任工程人員外,都要有另一名駐地技師常駐工地,並由主辦機關編列人月費用在契約中,類似現在的耐震監督人或是北捷的駐地技師。 至於規模,前期如果從十億以上案子開始推動,一年約兩百餘萬人月費,五年工期也就1%左右,但對品質就多一層把關 當然技師如果都常駐工地了,責任也會更重,就沒辦法像一個月一次的督察,或許期間發生的事情主任未通報就無法掌握,常駐工地的督察,可能就會變成一週兩三次,重要工項施作或是工地一些狀況可能都會被推出來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