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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73-1第六項第三款,使用量80公斤以上120公斤以下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發現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供氣: 一、容器置於地下室。 二、無嚴禁煙火標示或滅火器。 三、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四、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還有一些我再找給你 還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06條第一項第四款 (這個沒說存放跟使用多少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