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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大學
剛在微博看到韓國教育部回答過類似金佳藍事件的問題
提問人:我在學校被一個同學孤立,實在忍受不了之後做出了反擊,但是他先把我告到了校暴委員會,明明是兩個人都有錯,現在卻變成了我是加害者的身份,很好奇最終懲罰是雙方共同承擔還是只有我來承擔?
教育部:
針對這樣的情況,如果朋友舉報自己遭受學校暴力受害,就會在學校設置的學校暴力專門機構進行案件調查,調查案件時,以舉報的學生、被舉報的學生、目擊者等為對象進行調查,到時候請詳細說明。 調查確認之後,雖然有程度上的差異,但是因為雙方都進行了加害行為,所以雙方都會成為加害學生。提問者的文章中沒有具體的內容,所以很難正確回答,如果是提問者有著幫助朋友的善良意圖,舉報的學生沒有善良的意圖,那麼舉報的朋友可能會受到更重的懲戒措施。 因此,舉報的學生(在自己更過分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要求通過召開學校暴力對策審議委員會對提問者的進行懲罰,因為那樣的話,很有可能會以和解結束。 如果舉報的學生以自己也會受到處罰的想法,要求召開學校暴力對策審議委員會,雙方都會下達懲戒措施,當然措施事項的種類可能會有所不同。
總結:處分書上金佳藍就是加害者,恩書是受害者沒有同為加害者,那是不是表示其實Hybe說的內衣事件也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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