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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考 法學大意-使用借貸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學系
使用借貸是一個單務契約,請問他那個單務是借用人負返還義務嗎?但貸與人不是也有交付貸與物的義務嗎? 謝謝🙇🙇🙇
國考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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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0
464 474說明一切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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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研究所
27
妳看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法條明文規定「以物交付他方」為契約之「成立要件」,因此使用借貸契約性質上屬於「要物契約」 而既然使用借貸契約具有要物性,則契約成立、生效及當事人雙方彼此間權利義務的關係大致上如下述情境: 1.我對妳說:「欸欸,可以借我妳的筆記嗎」,而妳說:「好啊」 (此時契約尚未成立) 2.妳把妳的筆記"交給我",說:「要記得還我喔」,我說:「沒問題」 (契約成立,且標的適法、標的物確定、給付可能,因此契約生效) 在1.的時候,由於我們之間尚未成立契約,所以雖然妳說好啊,但其實妳並不負有把筆記交付給我的義務 在2.的時候,妳把筆記交給我了,又我們雙方對於使用借貸的意思表示合致,因此使用借貸契約成立且生效,自那一刻起我對妳即負有返還筆記的義務(但同時我也享有了使用借用物的權利) 也許妳可能對2.會有點疑惑,難道妳無償地容忍我使用妳筆記的這個消極義務,就不算是義務了嗎? 但是所謂「雙務契約」的定義,除了雙方互負債務(義務)以外,尚須此二項債務具有對價關係,而互相為「對待給付」之關係(即互為因果的關係) 縱然妳無償容忍我使用筆記,的確屬於消極義務,但這項消極義務本身,與我負有返還筆記給妳的義務之間,並不存有對待給付的關係 因此,此項消極容忍義務仍然不構成雙務之基礎 重點整理: 基於使用借貸的要物性,交付貸與物為契約成立要件,於交付之前契約尚未成立,是以縱貸與人口頭允諾,亦不負有交付貸與物之義務。
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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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原 PO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學系
0
b2感謝你!講解的好清楚🙇 ps你之前有回應過中間責任的問題嗎😂
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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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研究所
0
B3
對XD 那個也是我 原來妳有看過那篇啊 還是妳也是那篇的原PO by
B2
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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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原 PO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國際企業學系
0
b4哈哈哈,那篇也是我發的😂 那篇也講的很清楚,所以想說該不會是同一個人,因為學校也一樣,結果真的是你😂 感謝你的幫忙,希望以後有問題還能遇到你幫忙解惑🙇
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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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研究所
1
B5
太客氣了 教學相長嘛😊 假如日後還有看到相關問題 在我能力範圍所及我會盡力幫妳解答的~
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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