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從司法論「醫美失敗」與訴訟困境(法理篇)
隨著台灣醫美過度飽和與醫病關係的惡化
我們不時能看到消費者發文「我做了xx醫美失敗」的負面經歷
這時候大家普遍的思維都希望訴諸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
但最終這些醫糾大部分仍是雷聲大雨點小沒有下文
綜觀現今大量的醫美糾紛案例對比少量的訴訟判決書
大家不免疑惑為什麼消費者身為醫美受害者卻難以討回公道?
本篇節錄常用的醫糾相關的條文
希望從司法角度來分析消費者與法律之間對於「醫美失敗」的極大認知落差
與醫美失敗糾紛相關的法條散佈於醫療法、民法、刑法中
以下列出幾條典型的適用條文
(以下不討論「故意」這種少數極端案例)
刑法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民法184條:故意/過失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延伸:
民法192-195條:財物、精神、利益損失的可請求損賠範圍
民法188條: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醫療法82條:醫療上的過失責任認定
首先來討論刑法傷害罪成立要件中最基本的「傷害」定義
傷害一般司法上的定義是:身體機能/健康受損(受傷or生病)
醫美糾紛中如果過失傷害罪成立那民法的侵權損害賠償通常也會成立
所以我們先針對以下常見醫美客訴來討論是否構成「傷害」?
❗️醫生注射眼周玻尿酸變成毛毛蟲
❗️醫生執行眼部整形術後變成三白眼
❗️醫生執行抽脂術後凹凸不平
根據上述法律定義不滿足「傷害」的要件
在消費者舉證方面可能連診斷證明都開不出來
此外,從民事侵權行為來看上述案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美醜標準因人而異,當受術者感覺不自然或不喜歡,是個人審美觀不同所致,不能以未達美貌預期效果認定整形手術成敗」
實務上法院也多不採納消費者主觀美醜判斷作為考量醫美成敗的依據
結論是:司法沒有定義主觀美醜
所以術後成果不滿意、無效都不是民事、刑事的討論範圍自然無法可管
例外情況是消費者根據民事契約中的債務不履行提出損害賠償
但要引用民法226條的前提條件是
雙方簽訂的紙本、口頭契約中有提到具體的整形術後效果
(例如抽脂術後腰圍少x寸、隆乳術後多x個罩杯)
但診所法務也不會坐領乾薪
自然白紙黑字的契約中會藏有眾多免責條款
所以除非消費者能在諮詢時錄音舉證診所承諾可以達到的術後具體效果
才可能有適用本條民法條文的討論空間(但仍要考慮可歸責性)
再來討論醫療糾紛中民事、刑事上的「過失責任」
這裡引用醫療法82條的過失定義:
1、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 且
2、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例如醫生違反醫療SOP就容易滿足過失要件
我們再來討論以下幾個醫美糾紛案例:
❗️醫生執行自體脂肪隆乳術後脂肪大量壞死鈣化
❗️醫生執行醫美手術後蜂窩性組織炎
❗️醫生執行微整埋線術後患部發炎線材穿出
以上3個案例確實高機率滿足「傷害」的要件
但是否成立「過失責任」則得參考消費者、診所提出的證據來判斷
例如消費者舉證器械未消毒乾淨、仿單外使用未盡告知義務等
院所舉證消費者不聽醫囑疏於照顧傷口、體質不可控因素等
消費者提告之前最好要收集到病例資料、醫美診所/他院就診紀錄、醫美診所/他院開立的診斷證明等才好舉證
但實務上消費者在與診所起糾紛後很難再取得診所方的就診紀錄
(診所不提供病例資料違規但一樣要走申訴程序)
基於台灣重視病患隱私也沒有規定診療室必須裝設監視器
因此這類型糾紛消費者想要舉證相對困難
最後一種比較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的醫糾樣態如下:
❗️醫生打電音波造成燒燙傷
❗️醫生執行微整注射造成栓塞失明、壞死潰爛
❗️醫生執行手術割到不相干的部位
因為上述傷害的態樣的因果關係較為明確
且術後損害的惡果非常立即
也不容易有體質問題或是可歸責於消費者不聽醫囑的爭議
所以是相對容易舉證的糾紛
從以上司法論證過程我們可以知道
「醫美失敗」的客觀事實必須經過刑事、民事非常嚴謹的推論
並需要大量的證據去支持過失的有責性
而這些論證實務上又需要經過冗長的鑑定、審理程序
就算是醫療過失致死的案例也一樣要經過上述的有責性舉證和推論
而在本篇為簡化議題已刪除大量其他成立要件的論證(不法、因果關係等)
並且不討論醫美集團法務介入施壓的情況
但這還只是法理方面要討論的議題
下集我們會來聊台灣醫療訴訟程序的現況與應對方法
讓讀者了解台灣目前醫美糾紛要走司法途徑需面對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