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115年醫美特管法修正條文分析

在台灣當醫美從單純自費醫療淪為非專業的商業行為後 這幾年醫美圈各種重大醫療、消費糾紛頻頻引發社會關注 即便政府過去早已訂立了「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簡稱特管法)管理醫療行為 衛福部於114年又訂立了特管法修正條文以管控醫美市場亂象 本次修正條文的重點放在:醫療行為定義、醫師資格限制、緊急後送、麻醉行為、患者身分限制 以下將針對115年特管法修正條文進行分析 修正條文開宗名義明確定義了醫美常見的各種醫療行為 包含了美容醫學手術、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和特定美容醫學處置 其中,美容醫學手術的定義包山包海 基本上囊括了現階段醫美手術領域觸及的所有身體部位 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除了過去常聽到的八大手術之外(削骨、拉皮、隆乳、隆鼻、抽脂⋯) 這次條文中新增了全身麻醉的生殖器整形 此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則是市場上的各種微整療程 包含各式注射、非/微侵入式儀器類療程 立法宗旨則是在遏止不肖診所玩文字遊戲 蓄意混淆各式療程的執業行為、資格限制 首先來談麻醉醫療和緊急後送 鑑於近期醫美手術致死的案例眾多指向麻醉和急救疏失 麻醉的部分只要在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中使用到全身麻醉、重度鎮靜都需有麻專在場 而其他醫美項目的麻醉行為也需要被本次修正條文列管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診所通稱的舒眠麻醉 可能是從中度-重度甚至是全身麻醉的等級 偏偏特管法將執行中度鎮靜的從業資格放寬到非執刀醫師以外的所有醫師 這部分診所仍有露洞可鑽消費者需小心謹慎 緊急後送則是明定了只所只要執行手術就必須提交緊急後送計劃給政府列管 (舊條文僅限制特定美容醫學手術,現在是所有手術都要) 上述法條即在確保消費者在醫美手術最基本的生命安全 也是管理非必要醫療最核心的基本要求(命都沒了還管什麼外表) 而針對非必要醫療行為的患者身分限制上 特管法修正前後的條文差異僅在明定的手術項目不同 大觀念上,未成年人不得接受法條明定的醫美手術 其他沒有規定到的項目基本上只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就算是未成年人也能做各種醫美 當然實務上確實有很多診所為了業績 即便知道客人未成年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案例 只要不出事雙方都裝傻其實政府也不知道 最後來講本次修法中讓眾多醫師雞飛狗跳的醫療執行資格限制 除了針對各項特定美容醫學手術的專科資格有做細部修正之外 對於所有醫美手術也規定僅特定的專科可執行 且上述專科醫師必須定期完成表定的醫美教育訓練 至於法條修正前已經在做手術的其他科別醫生則需取得表定的證明就能繼續執刀 而過去未列管的醫美微整在本次修法也被納入規範 微整醫師如果是108年8月1日前拿到任何專科資格 即便沒有接受綜合臨床醫學訓練(2年pgy)也能繼續做微整 但若沒有拿到專科資格則需取得法條明定的證明也能繼續執業 而在108年8月1日後-修正條文實施前畢業的醫生 則必須在期限內把pgy補完才能繼續執業 當然,修正條文實施後的醫生也得把pgy熬完才能去做微整 上述修法立意則在嚴禁醫美圈常詬病的直美醫生 從本次針對醫美領域的特管法修正條文來看 政府確實想從法規面去限制醫療執行方式、醫師資格以遏止醫美亂象 但實務上診所只要沒出事、沒被捅其實政府也不會整天海巡稽查 消費者仍然要主動自行把關診所的醫療行為 且當醫療糾紛發生時仍然得回歸民事、刑事上的責任認定與舉證 此外,再次強調現階段沒有任何法規規範美感 因此術後成果不滿意仍然不是公權力介入的範疇 消費者若針對這類糾紛去提申訴、訴訟還是不會有結果
megapx
👇其他關於醫美糾紛的適用法條請參考以下👇
醫美

#討論 從司法論「醫美失敗」與訴訟困境(法理篇)

隨著台灣醫美過度飽和與醫病關係的惡化,我們不時能看到消費者發文「我做了xx醫美失敗」的負面經歷,這時候大家普遍的思維都希望訴諸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但最終這些醫糾大部分仍是雷聲大雨點小沒有下文,綜觀現

👇醫美退費適用法條👇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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