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台灣民報,137號,1926/12/26,第15頁)
看到這篇真的很想問:這位保正到底哪來這麼多時間 😂
這則報導指控,海山郡鶯歌庄某位助役兼保正「好賭兼好色」,身為保正,卻被控染指轄內婦女。文中甚至引述某人的統計,稱30歲以上遭他「污辱」的婦女竟有130多人——當然,這個數字畢竟只是當時報紙上的指控,我們先不能直接當成法院認證。
但後面列出的幾件事更精彩。
早在大正十年(1921),他就因為與某人妻子發生姦情遭人告到警務課,最後據說靠有力人士居中斡旋,花了200圓才把事情壓下來。
到了大正十四年(1925),又被指與山子腳一名女子「姦通」,甚至鬧到對方離婚;後來又和鄰家女子發生「醜關係」,事情曝光後,再找另一名林姓保正出面幫忙喬事情。
所以報紙最後也直接開罵:
這種「害蟲」居然還能身居公職,平常參加同風會時又一副正經模樣高談闊論,怎麼能不讓人看了「噴飯」?
不得不說,百年前的記者酸起人來也是完全沒在客氣。而這篇最妙的大概就是: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保正,自己卻成了地方桃色新聞的主角。
只能說,權力沒有受到約束之前,絕對的權力真的可能帶來絕對的「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