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變「固定好幾天、每天八小時、只有一萬」?想問大家這真的沒踩到勞基法嗎?
身邊有同學遇到很扯的狀況,想問問大家的看法。
教授一直接產學合作,把學生派去企業做研究。名義上是產學合作,但實際上是:
• 每週固定去公司好幾天
• 每天固定八小時
• 企業端完全沒薪水
• 只有教授給的一萬塊(算是獎助學金?)
而且不是短期,是持續一兩年的常態。
補充:據我所知,實驗室大部分支出都是用國科會經費在cover,所以產學合作的錢感覺幾乎完全被教授留下來了。更扯的是,為了讓產學計劃順利收尾,所有人都被留到碩三才讓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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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大家:
1. 這樣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學生實質上就是在公司上班,但企業沒給薪、沒勞健保,這算實習還是僱傭?
2. 教授從產學合作到底能賺多少?如果國科會已經cover大部分支出,產學合作的錢是不是幾乎都變成教授的額外收入?
3. 學生能怎麼自保?覺得自己被當免費人力又被延畢,有什麼安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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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類似經驗或對法規比較熟的人,歡迎留言分享或私訊,真的很需要大家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