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騎機車去上班的路上,我為了要閃違停在路邊的汽車,於是我逆向超車,可是當我逆向要超車時,剛好違停的那台汽車也突然往前了,就在這時我逆向的車道也剛好來了一台汽車,但因為我的逆向導致那台汽車緊急煞車,而他後面的機車因為沒有與前車保持好安全距離,撞上那台汽車
後來那台違停的汽車就這樣離開了,我留下來等警方到現場處理完後,我們三方就到警局去做筆錄了,警察說因為是巷子,左右兩邊沒有任何線,紅線黃線都沒有,所以違停的那台汽車也不算違停
筆錄做好後,機車車主說車損的部分會去車廠做估價,估價完後我們再來討論賠償與和解部分,就這樣我們三方就解散了
一個月後機車車主傳賴給我,並附上一張機車估價單,要我全額賠償車損維修的部分,雖然金額不大,有點莫名其妙傳賴過來跟我要錢,我覺得我都被開一張罰單了,我也沒有碰撞到任何一方,況且是機車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才撞上的,現在卻要我全額賠償機車車主車損部分,我個人覺得這有點說不過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