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基督徒及同性戀者的一些迷思

匿名
首先講明歡迎任何人進來理性討論
但不歡迎任何貶低信仰 具挑釁性 及無心討論的騷擾發言
本人是基督徒 但喜歡同性
返傳統教會多年 無出櫃
感覺同性議題在傳統教會比較敏感
以及容易落得被全面否定的結論
但不清楚是否有部份是人的意思 而非上帝的意思
之前有在Dcard 搜尋看到一些相關討論
所以想了解其他基督徒對「聖經如何看待同性戀者」及「擁有這兩重身份的人應有的行為準則」的理解
或許有人會覺得我信得很斤斤計較,但我覺得我正因為不想犯罪得罪神,也不想因為人誤會神的意思,導致在接下來的人生受我不必受的苦才這麼斤斤計較
以下列寫我一些簡單疑問及相討論的層面
由於同性戀比較容易牽涉性相關問題
我已經盡量把字眼用得客觀中性 敬請見諒
1.同性性行為是罪、那麼不包含同性性行為的同性戀愛是否可以被接受?戀愛中的行為界線應如何界定?甚麼程度才算性行為?
2. 若不是與人,而是使用性玩具達至類似同性性行為的效果,那是否犯罪?那假設未來如果出現宛如一個真實同性的機械伴侶,但機械人實際上只是人造的死物,在性方面使用又是否犯罪?
3.關於思想上犯姦淫,據個人了解原因是破壞他人家庭及引致未來犯罪的可能性,是不是幻想對象不是真實存在(如AI 生成人物、二次元人物)就不算犯罪?那對真實存在的人欣賞或幻想他的身體,但不幻想性行為是否思想上犯姦淫?
聖經中其他相關經文比較多涉及對原文字元、翻譯及指責對像的解釋等爭議,由於我認為利未記比較無爭議性,所以我才主要對利未記的相關經文思考,歡迎延伸廣泛地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