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世文》惡意散布港人個資

近日,經過Fact check後,發現有人惡意的在不同網路平台(Dcard、Telegram、CU Secret、連登)未經當事人允許而把別人個資泄露(eg: tg id/FB/IG),以下為其中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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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表示他的學歷背景並不是他本人寫上去的,而是有人私下pm他得知訊息後擅自寫上去的。另外當事者表示並沒有在其他途徑公開過自己的背景,也沒有允許任何人公開。 騙徒手法:會在不同途徑,關心你的成績,教你如何在台讀醫的方法/分數,給你提供大量相關資訊。當得知你的背景後就會幫你發揚光大,甚至未經許可把你的個資/背景洩漏,請有問題想問的人可以加你們詢問。事後把你們之間的對話內容全删掉並改其他名字繼續 就目前受害者所提供以下為該騙徒的帳號,請大家小心提防 Dcard: 1. 重慶交通大學(已被官方封鎖) 2.育英醫護專科管理學校(已被官方封鎖) 3.@twmedic_hker(已被官方封鎖) 4.新生藍頭 5.新生粉頭 6.@hihigw(卡稱帳號)ekej(卡稱名) TG: 1. 3針科興thx=活在當下=馬甲=范閑本閑 (ID: 436798918) 2.Ramsay hunt=Tetracycline =Lyme (ID:5548715317) 3.暹粒=哈武大郎=無忘在莒(最新ac) (ID: 5600365578) (以上為該人曾改過的名字) (以上為同一人的所有帳號) 雖然有些帳號已被封鎖,但該人還是會不斷地購買假帳號/在TG開不同帳號or不斷改名字 在此,本人代表所有受害者在此有以下聲明 1. 以上個資並非受害者之意願所公開,希望各位不要去打擾被公開的人 2. 上述的騙徒訛稱「有關醫學牙醫獸醫中醫可以上台灣升學互助關注組詢問相關在台就讀人士」 在此表明,我們並沒有開放一個醫類相關群組供人詢問。如有問題可以到台灣升學互助關注組詢問,但相關人士並非必須回答,純屬個人意願! 最後,在此警惕各位學弟妹,如果不清楚/不確定是否遇到該騙徒,也歡迎各位加入群組詢問,如果我們看到,會私下pm你。 希望各位廣傳,以免再有人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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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活在當下」被揭後真面目後,在tg gp不斷del cm,更更改為此AC名,事後退群再加入一隻 「無忘在莒」,現被踢爆後又再退群,群組內有人po岀該人照片姓名等,歡迎各位進場觀看真面目 請各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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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b2 b7 從僑生交流版到法院提告刑訴民訴成功 4年過去,經警方偵蒐、檢調公訴和法院裁判,終於真相大白。

醫學系 公費生自費生分別

想了解多少少台灣醫學系的資料 拜托大家幫忙🙏🏻,-公費生 自費生 分別大嗎?個人申請可以揀?-dse自修生想入醫學系大概要幾分 會唔會好難,-台灣醫學系 係咪台大陽明個啲比較好?麻煩哂大家🙇🏻‍♀️

加害人 賴_怡(M107醫六) 已被 受害人吳_傑(M107醫六) 民事和刑事提告,經法院判決,已分別被判刑事罪成處拘投和判付民事賠償金。受害人早前已申請校內校園霸凌調查,現在加害人之犯行經檢調、法院確認,提交相關判決書予校方後,依<<學生獎懲準則>>,加害人堪被記申誡/小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65 號民事判決 : 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判決書全文 : https://bit.ly/4bjdJ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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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吳_傑(M107醫六) 被告 : 賴_怡(M107醫六)、鄭_灃(M108醫五)、蔡_華(M105醫六,延畢) 判決:被告丁○○、丙○○、乙○○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00元、5,000元、5,000元 被告、原告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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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丁 賴_怡(M107) 之犯行 :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被告丁○○於109年9月5、6日,以名稱「不告訴你」在系爭文章下,針對原告發表附表一言論;並於109年9月5日以名稱「wing716」在其個人IG平台上,針對原告發表附表二言論,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實,為原告與被告丁○○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文章及IG平台翻拍照片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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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丁○○所涉散布文字誹謗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053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有刑事判決足憑(見本院卷二第283至293頁),復經本院調閱刑事偵、審卷宗查明無訛,堪認屬實。是被告丁○○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堪認定。 被告丁另涉一宗關聯刑事訴訟,已被判刑事犯罪罪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1053 號刑事判決 : 散布文字誹謗罪 判決書全文 : https://bit.ly/42oiGya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 賴_怡 判決: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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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 年度偵字第1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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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丙 鄭_灃(M108) 之犯行 :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被告丙○○誤認「香港中文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為原告,進而發表附表三言論,以「低智,耍白癡當智障」、「卒仔」、「寄生蟲」、「垃圾引戰仔」、「精神分裂」等字詞指責原告,其目的顯僅在貶損原告。 且所謂「智障」乃在表示個人智能發展遲緩或不足,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的情形,而「寄生蟲」、「垃圾」則在形容個人藉由損害他人以獲取自身利益、沒有用。 又系爭文章置放DCARD網站,不特定多數人均得閱覽,堪認原告之評價確受有貶損,則原告主張:被告丙○○所為足以貶損伊之人格及名譽等語,自堪採信。 被告乙 蔡_華(M105,延畢) 之犯行 :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被告乙○○在被告丁○○張貼原告之照片後,發表附表四言論,以「頭上的毛髮如私密處之曲,不論髮形改成中分之形也不改其9毛(編按:陰毛)」、「都不知道你說的話其實顯露了你狗公之本色」、「是9(編按:陰莖/性器官)到無與倫比,他的頭髮9,他的人也9」、「無恥」、「狗公」、「肥人」、「建議多吃減肥丸」、「快點做整形手術」等語指責原告。 參以被告乙○○就其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加重誹謗犯意,針對原告發表附表四言論,而足生損害於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乙節,業於刑案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64號卷第57頁),則原告主張:被告乙○○所為足以貶損伊之人格及名譽等語,自堪採信。 被告丙、乙另涉一宗關聯刑事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151 號刑事判決 : 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05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判決書全文 : https://bit.ly/3HOk03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 上易 字第 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