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在PTT科技版有一篇PO文,大意是一位女性朋友,因為主管是男生,所以說是身體不舒服,要請病假,而主管下午因為沒見到系統申請,也沒有病假證明,所以就上系統幫同仁申請特休。
這時就炸鍋了,女生說她是經痛,要請病假,不需要證明,要求把特休還她。
基本上,生理假與病假是不同的假別,原PO一開始請假時講得很清楚,是要請病假,而非生理假。請生理假是不用證明沒錯,但你沒有講啊,說是要請病假,請病假公司要求要有證明是OK的,自己沒講清楚假別,是有問題的。
正常一般公司程序,是允許可以口頭先請假,事後仍要依工作規則補完請假程序,若是病假,且公司有要求要證明文件,就必須要附上文件,才能完成請假手續。
所以主管自行幫員工請特休,應該
這狀況大概就是,早上超過上班時間,勞工傳訊給主管,說要請病假。主管下午看到該員沒有上系統請假,可能會被記曠職,就幫請特休,免得同仁被記曠職,這也是不OK,但整體講起來,勞工自己沒講清楚,問題比較大。
該原PO先說病假,下午再改口生理假,又強調生理假不用證明,接著又翻法條有的沒的。如果真的那麼清楚法條,也知道請生理假不用證明,那為何一開始是說"病假"呢?
無怪乎大家會說是被抓包後,再找理由另開戰場,甚至還要上網開戰,結果相反被噓爆。
以下報告病假與生理假為何不同的法源依據 :
#病假的部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
勞工因婚、喪、#疾病 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於勞基法第43條,制定 #勞工請假規則。
所以勞工請假規則第 1 條 :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病假的規定在 :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 #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基於上述,勞工請假,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這是病假的部分。
#生理假部分
規定在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14條生理假不需要證明的條文,在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細則第13條表示,勞工若要請性平法第15條開始的產假、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等等等的時候,雇主可以要求提出證明,但是沒寫到性平法第14條。
其實之前的施行細則是有的。
大家可以看101年4月23日施行細則的條文 :
第 13 條
受僱者依本法 #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然後這一條在103年1月16日修改,將第十四條改掉了,所以很明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申請生理假,不需要任何證明文件。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除了特休不用事由、不用證明,生理假不用證明。其他的各種假別,公司可以不要求證明,但若公司要求證明絕對合法。
然後包含特休、生理假及其他假別,統統要依公司的請假規則走完程序,才屬有效。
*最後還是提醒大家,除了特休不用事由、不用證明,生理假不用證明。
其他的各種假別,公司可以不要求證明,但若公司要求證明絕對合法。
然後包含特休、生理假及其他假別,統統要依公司的請假規則走完程序,才屬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