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約問題

公司去年要求簽署兩年合約,有簽獎金每月可固定多領4000,當然工作內容承擔更多責任,但若提前離職不管已領幾個月,或是剩幾個月沒領,就要賠償4000*24=96000,說是教育訓練費用,現在有點想轉職,但卡這合約,想請教懂勞資法的網友,這樣合理嗎?另外公司也沒有提供我任何的課程和教育訓練,個人認為很不合理,這獎金等於是我用多的工作內容和責任換來的工資,為什麼解約時,領過得要賠公司,未滿未領的也要賠,只能說當初進職場太菜很笨……,專業的各位這樣合理嗎?有什麼主張可以解套呢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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