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過,要求請10天無薪假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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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今年剛畢業的職場新鮮人,以前完全沒有在事務所待過,因此對於法律事務所的工作內容完全不熟悉
前陣子在事務所找到一份行政助理的工作,我們的試用期是一個月
我是兩週前入職的,今天老闆突然把我叫進辦公室,跟我說我做到今天就好
他表示雖然我很認真學習,因為我只要有不懂的地方都會寫筆記記下來,有時間會重複閱讀
但他覺得我經驗比較不足,短期內跟不上事務所的速度,他比較沒有時間等我熟悉工作
但因為勞基法規定資遣員工前要10天前預告,因此他來不及寫資遣通報,他說就當作今天預告資遣,然後我接下來請10天的無薪事假,10天的事假過後才是離職日期,想問這樣的方式是適當的嗎?如果要領失業補助的話,就業那麼短的時間是可以領的嗎?
因為網路上查不太到資料
雖然我是本科系畢業,但因為對於勞基法的領域比較不熟悉,也不確定請10天事假的做法可不可以,如果去公家機關辦理失業補助或是其他申請的話,他們會詢問為什麼離職前要請10天事假的事宜嗎?
另外想詢問一下關於履歷的部分,因為2週的工作時間真的很短,可能不太適合寫進履歷,但是在我們這兩週的時間,我有學習到不少事務所內部行政事務的進行方式,以及如何跟法院溝通,不知道能怎麼把這些能力寫進去履歷中?
今天早上通勤時還在想工作上可以怎麼改進,到事務所便被告知資遣,心情好像在洗三溫暖,還在努力調適中😭😭大家都是怎麼調適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