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面對回捐或擔任人頭等違法要求,要如何自保?
近日,民眾黨立法委員暨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接連遭爆出助理薪資及加班費,在領取、回捐及使用上的爭議。
相關爭議姑且不論,我在這裡著重提醒勞工面對資方回捐或擔任人頭的要求時,應該要如何自保應對的部分。
首先,我過去也曾經在邱顯智國會辦公室擔任主任,從未被要求要回捐我的薪資或加班費作為辦公室公積金,或擔任人頭請領加班費。
但是,被資方要求回捐薪資,以及被要求擔任人頭來請領政府公費或補助,的確是不少勞工在職場第一線面對到的困擾。
除了近日高虹安立委辦公室爆出的爭議外,過去在社工界,也長期都有社工人員被機構要求回捐;近期,甚至也傳出護理師被醫院要求回捐防疫津貼的爭議。
就勞動法令上來說,勞工被強迫或非自願地回捐薪資(包含加班費或津貼等),一定是違法的。主要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薪資未全額給付,或第23條薪資未定期給付的問題,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亦曾發布新聞稿,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而如果是擔任人頭請領任何形式的公費,都可能會涉及詐欺及貪污的嚴重問題,實在不可不防。
但問題是資方在要求勞工回捐及人頭時,也會有各種招數方法,包括要求勞工簽署各種同意書,或在求職時就直接要勞工口頭同意等,若拒絕甚至還可能遭受資方言語施壓、調職、降薪或解雇不續聘等不利益待遇。
因此,如果是在求職時就被要求回捐或當人頭,建議要慎重考慮,是否真的非得在這樣直接表明違法的公司或單位工作,因為有可能後續會有更多更不合理的違法要求。
👉🏻如果遇到這樣的要求,我建議儘量留下證據,愈充分愈好,無論是錄音錄影,或者是要求資方必須有具體書面說明,甚至是回捐及人頭的人數、金額、帳冊紀錄及用途等、都可以成為佐證雇主強迫、而非自願的證據。
畢竟為了工作,如果是被要求把領到的錢再拿出來,就已經很慘了,但如果涉嫌充當人頭,甚至可能會因此被判有罪易科罰金或入獄服刑,那完全是得不償失。
進行檢舉的時候,也可以援引勞基法74條的保護條款,「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來保護自己。
✅最後,我也要呼籲,不論是中壢區、桃園市或全國各地有遇到回捐或被要求當人頭等這類爭議的勞工,除了保全證據、拒絕違法、主動向主管機關檢舉外,也非常歡迎來向我反映,我們有充分的經驗和法律等相關資源,能夠協助您處理和面對相關的違法要求。
【參考資料】
2021.12.08 多位護理師指控台大醫院 要求回捐3成防疫津貼/公視2021.04.25 斷裂的社安網/社工薪水回捐竟無法可罰 政府與機構共生連結/TVBS2022.05.07勞動部新聞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