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是這樣的,
因為最近要從前東家離職,
但是在計算請假天數的部分,覺得有點問題
(因為公司是小小小公司,只有我跟老闆🥹
所以沒有人資,但是我跟老闆見解又不同)
我在去年12/1 ~12/6 因為確診請病假
當時是採 5+n,12/7進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
但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時快篩呈現陽性,
然後伴隨著一堆咳不完的嗽,所以跟老闆請了病假。
但我一直以為是病假,但老闆不承認🥹
他覺得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已是可以出門上班的階段,
故把這次請假視為請特休,
若要請病假希望我提供看診紀錄⋯⋯⋯
但我查了一下網路,勞動部都只有說可以請病假,
沒有說需要提供什麼證明,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否可以主張我請病假?
還是請病假就一定需要提供證明呢?
希望各位如果知道可以解答我🥺🥺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