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篇文分享我 #勞資糾紛 的過程,
讓各位知道勞資糾紛並不一定都那麼順利,
只要雇主夠擺爛,你真的沒辦法,
而且要花費更多的金錢、時間、心力,什麼都要想辦法舉證,證據有沒有效就看法官自由心證,結果可能比你原本應得的更少。
因此第一步調解真的頗重要,
我那時候就是這件事選錯。
申請調解時,聽聞當地勞工局風評不佳,
在某立委助理建議下,才選擇至勞資關係協進會,該協會的風評也不好,
同樣都爛橘子,只是撿了顆別人推薦的,沒想到裡面更爛。
他們的流程是,到的時候先將勞、資雙方分別約談,談完再請兩者當面溝通。
當天調解人是鄭先生,只能說我剛好遇到擺爛的人。
👉是溝通過程
🤔是我的OS
🟠我先到所以先談:
👉他問我公司約定發薪日是何時,我說公司沒有固定發薪日,老闆開心就發,不開心就不發,鄭先生就說,所以你自己沒有跟公司約定好發薪日。
🤔這什麼鬼結論?不是我沒約定好,是這間公司就沒有啊,難道要三不五時問老闆,何時發薪嗎🥲
👉問我工資怎麼約定,是時薪嗎?但申請書上明明就寫月薪!
👉問我:你下班之後工作,就算加班嗎?我一臉問號,不然呢?我問他什麼意思?他還自己解釋:加班就是超時工作,就叫加班,你工作到六點,六點後上班就是加班啊!
🤔所以到底想問什麼?
👉他後來說,我想知道你固定上班時間,去計算你的加班時數。我心裡OS:只告知固定上班時間,要怎麼算出加班費?我問他:所以你是想知道我是常態性加班,還是需要加班證明?鄭先生回答:對啊!因為這個會影響到你的薪資計算啊!
🤔所以到底要什麼?鄭先生後來又說,如果你出勤卡每天都有六點後下班的紀錄,當然就要算加班費啊。(這等下他會自打臉)
👉鄭先生問,你的薪資結構裡,本來就含加班費嗎?有些公司是這樣做。
🤔常態性薪資包含加班費?安捏甘丟?我跟他說不是,也告知他這不合法。
👉我告知該公司沒有簽勞動契約,多是口頭說明,這部分會有爭議,鄭先生說,那就看你們雙方能不能接受對方的表述。
🤔如果談的攏,幹嘛還來勞資調解?
以上問完了,他請我先出去,
我其實覺得該協會分開約談,只是想拉攏資方,
首先是勞資雙方的等待室沒有分開,是在同個房間。
再來是資方談完,請雙方進去後,鄭先生就完全另一副嘴臉,
他先說:你是自己不去上班,不得請求非自願離職。
我說:我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終止契約。
鄭先生:所以就是自己離職的啊,這樣沒有資格要求非自願。
我說:我依照該款離職,有請求非自願離職的權利。
⭐這裡小提醒,因受雇主暴行而被迫離職者,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立場,連我到後來找律師,律師都搞不清楚問我:你為什麼要請求非自願離職?
當然鄭先生就一直鬼打牆說我不能請求資遣費,不同意我的要求。
然後他又說:資方說任職期間,你沒有提出加班費申請,所以不知道你有加班,不能給。
🤔欸~剛才不是說,看打卡單就知道了嗎?
我說:我有打卡證明。
鄭先生:你沒有申請就視同放棄啦。
我說:我也有同事作證。
鄭先生:公司說不知道啊。
我說:是老闆要求我加班。
鄭先生:公司就說你沒有申請啊!
就這樣鬼打牆說不得請求。
資方從頭到尾坐在旁邊都不說話,都是鄭先生「代替」資方表態,
不是說調解嗎?卻變成資方代言人?
資方後來不耐煩說他要走了,
鄭先生就說,那真是抱歉,今天無法幫到雙方,就這樣吧!
❗調解因此破局❗
從頭到尾感受不到想幫『雙方』,當然無法幫到啊~
勞資關係協進會完全倒向資方,我同事後來去勞工局調解說,公務人員還幫勞工盡力爭取,反而調解成功,所有該拿的錢通通都有拿到。
這是真真實實的血淚史,
建議大家慎選調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