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同公司換部門需要簽新約嗎

Anonymous
如題~在同一間公司任職快三年,目前轉換部門卻被要求簽新約請問合理嗎(經比對與之前簽的聘用契約差異如下) 若不合理,如何自保呢 1.合約內容居然有試用期六個月? 2.同意基於業務需要,得調動受聘人之工作地點、部門、職稱及職務或調動至關係企業 3.競業禁止義務 A-聘僱期間內,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單獨或與他人共同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為自己或他人經營、投資、參與、協助與公司有任何業務競爭之事業或行為,並無論該競業行為有無取得對價或報酬。 B-本人聲明於本同意簽署日前未與第三人簽訂任何競業禁止條款;若因違反競業禁止相關條款而與第三人爭訟,本人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C-於聘用期間內受聘人亦不得 a.以任何形式遊說、商洽、接觸公司之客戶(含過去及潛在客戶),以取得與公司營業相同、相似或有競爭關係之業務或商機。 b.遊說或引誘,或企圖遊說或引誘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員工辭任、離職、曠職、罷工或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 c.使任何人停止依與過去所提供條件實質性相等之條件與本公司進行業務,或不再與公司進行業務往來之任何行為。 d.從事、計畫或意圖為損害公司營業或商譽之任何行為。 e.直接或間接就任何製造、行銷、銷售或業務使用本公司或任何類似本公司或可能與之混淆之名稱、商標或標誌。 D-受聘人如有違反本條約定者,本公司得對受聘人請求其一個月月薪之違約金,且若因此受有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並行使一切救濟,包含但不限於假處分。 4.聘僱期間內,得定期考核評鑑受聘人之工作表現;如發現有表現不佳、年度目標落後或達成比例偏低,或有行為不當等任一情事,得立即啟動改善計畫,受聘人應配合限期改善並接受追蹤及評核;如未能於期限內改善,視為受聘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合約。 5.受聘人明示同意本公司得為業務、調查特定事件、評估適用法令及內部規章政策遵循之情形,其他合法目的蒐集、處理、使用、國內外傳輸關於受聘人之個人資料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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