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 千萬不要去有請外勞的企業上班?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的?勞資調解委員很呵呵

我以過來人的身分分享不管是外勞仲介業還是有請外勞的中小企業我都待過 我在外勞仲介業上班的時候完全沒有接觸過這方面的工作 只有學到就服站求才的相關文件、勞資代表大會等等 如果你有心想往這個行業發展必須去考就業服務的相關證照 有那張證照會直接影響到這間外勞仲介業的規模 如果沒有證照就是領基本工資的免洗工 當時我就聽資深的小姐說過雇主其實超怕外勞去檢舉 我必須承認很諷刺的是勞工局重視外勞的權益遠超過台勞 外勞如果被性侵也是一件非常嚴的事情 不論廠工還是看護工都一樣 但大部分都是看護工因為看護工才會是女生 所謂勞資代表大會根本就是文件造假大會 那些代表簽名都是我從其他文件剪下來之後再貼上去的 其實一間企業如果想要聘請外勞必須非常遵守勞基法 而且所有文件跑完就服站、勞工局、移民署等單位至少要半年 但是會請外勞的企業就是嫌台勞貴嘛 所以外勞仲介就會幫助雇主做很多假文件 我當時還不知道外勞仲介這麼黑心只知道老闆常常在高速公路上追勞工局承辦的車 不惜半路攔截也要阻止勞工局承辦送件 後來我學到一個道理:法律是用來保護壞人的 例如外勞的薪水可以達到基本工資 但是我有當過有聘請外勞的中小企業的會計 外勞沒日沒夜的加班、六日也去加班一個月也才領3萬,還讓外勞去做焊接、噴漆等弄不好會傷害身體的工作 有些仲介還會教雇主給外勞打兩張卡來規避讓外勞超時加班的問題 外勞沒日沒夜的加班一個月也才領3萬我都不知道老闆娘到底怎麼算的? 只知道老闆娘教我拿薪資明細去給外勞簽是為了讓外勞自己認這筆帳 還有你也不用肖想哪一天被解雇了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書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要嘛員工不適任,不然就是業務緊縮 如果是業務緊縮你憑甚麼請外勞? 但是我待的那間中小企業老闆娘寧願給我依照勞基法第70條記三大過也不願給我非自願離職書 而且三大過多瞎你知道嗎? 甚麼我偷公司計算機 我原本必須跟採購共用一台計算機 我自己從家裡帶計算機離職的時候當然自己帶走結果她說我偷? 還有上班時間滑手機 這間公司沒有給我公務機欸? 我自己跟廠商加line通話、傳報價單等文件 怎麼不說我幫你省電話費跟傳真費? 反正很瞎啦,當初要離職遣散費給我亂算 我就已經警告過老闆娘我不是不知道她不遵守勞基法 她就直接把我從辦公室小姐貶到現場去做盤點 小小顆的螺絲要我一顆一顆數 而且那時候正值夏天,你知道鐵皮屋裡面有多熱嗎? 之前有一個設計要離職,老闆娘就想說要給設計加放無薪假讓他自己離職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為還是要給基本工資所以最後放棄了 乖乖給設計他要求的所有權益 輪到我時就沒那麼幸運了 我因為在公司不堪受辱,最後沒請假就不去上班了 我雖然平時跟同事關係不錯 但是在飯碗面前也沒有同事敢明目張膽地幫我 原本有請同事幫我請假 但是他不敢不然我特休很多天 同事還說老闆娘要他盯著監視器 如果看到我要騎車回去上班立刻把大門關上 我寄存證信函給雇主時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雇主還回寄存證信函說我曠職三天他可以合法解雇我 這些下三濫的手段都是外勞仲介教的啦 我去找勞工局檢舉的時候勞工局跟我說先去勞資爭議調解可以部份成立、部分不成立 不成立的部分還有轉圜的餘地 結果你知道勞資調解委員是誰嗎? 地方上有名望的人根本不懂勞基法 事後你也拿他沒轍 調解只有一個小時的時間 他幾乎一半以上的時間都在聽雇主抱怨 說甚麼本來就是大家都要盤點阿 上班本來就不能滑手機阿 都不聽我講欸 還讓雇主給我簽自願離職書 理由是不然雇主不會給我任何賠償 等到時間快結束才說文件要趕快簽一簽不然下次要再調解一次 我爭取的薪資、遣散費、特休等權益全部加起來折一半 哇塞,這根本就是助紂為虐吧? 最後我還是損失了特休才達成調解 不然我以前是不請假的人 而且還給我全部成立我最後也沒有任何轉圜的餘地 我為這間流動率超大的公司做牛做馬甚至助紂為虐換來這樣的結果值得嗎? 最諷刺的是很多手段在外勞仲介的教導下都是合法的 繼續說說外勞仲介對雇主來說有多全能 很多工廠都是建在農地上,這是不合法的 所以仲介就教雇主把工廠登記在自家地址 但是外勞在農地工廠上班 這叫做AB廠 一間企業可以聘請多少外勞要看行業別跟公司人數 如果一間工廠已經沒有請外勞的名額或是還在跑文件但急需外勞 仲介就會把別間工廠的名額先拿過來用 等文件辦完有名額了再把新聘的外勞補回去 外勞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在哪一間公司上班 這叫做甲地乙用
嗚嗚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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