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沒遇過這麼扯的老闆!

我於3/14(六)提離職,表示做到這個月的月底 以及我在12月有告知我這個月3/22-3/26要出國 我固定休日一,有三個平日是我去幫忙酒展 老闆沒有給我加班費,說要換假給我 所以我12月 就提前告知我這個月要換三天的假要出國 結果老闆跟我說,下週二當天寫完辭呈 就可以直接走人 但我跟他說依照勞基法規定, 民法第 487 條: 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者,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仍得請求報酬。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然而他一直不正面回答我的問題,支吾其詞 下禮拜他要跟我面談,我怕我被吃得死死的😭 我現在超級焦慮~!我該怎麼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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