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沒遇過這麼扯的老闆!

匿名
我於3/14(六)提離職,表示做到這個月的月底
以及我在12月有告知我這個月3/22-3/26要出國
我固定休日一,有三個平日是我去幫忙酒展
老闆沒有給我加班費,說要換假給我
所以我12月
就提前告知我這個月要換三天的假要出國
結果老闆跟我說,下週二當天寫完辭呈
就可以直接走人
但我跟他說依照勞基法規定,
民法第 487 條: 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者,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仍得請求報酬。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然而他一直不正面回答我的問題,支吾其詞
下禮拜他要跟我面談,我怕我被吃得死死的😭
我現在超級焦慮~!我該怎麼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