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益 關於職災給付

匿名
詢問一下職災給付「斷續期間」與「連續期間」的差異
去年我與我女友6/23發生車禍,兩位至今尚未復原
公司同意優先給「全薪」,等給付下來後歸還即可
首次申請職災給付時公司請我們填寫「斷續期間」,時間為2025/6/23~2025/8/31
公司附上班表一同給勞保局,已經審核通過,第一次核定45天,這45天核定的是所謂的「上班日」
第二次申請區間是2025/9/1~2026/1/31
這是公司幫我們填寫資料時申請是「連續期間」
這過程當中我們仍然都沒有去公司上班
但我女朋友審核的天數是154天(包含休、例假)
而我只有審核到104天(一樣只有上班日)
網路上查詢資訊,申請連續期間勞保局確實也會把休例假都列為職災。
但這讓我產生疑惑,希望有人可以為我解答
1.若申請為連續期間,並且休、例假都有認列職災天數,那麼原先的休、例假的補償給付還要還給公司嗎?
因為我的認知是,休、例假,本身就是公司給予勞工休息,本應給薪資,那麼勞保局額外多審核的,是否雇主不能要求休、例假的金額主張充抵。
2.我跟我女朋友發生同時間、請假時間也一樣,為什麼會有審核不同的結果?
3.若首次申請的時間,一開始公司請我們填寫斷續期間,但實質上我們是連續期間,是否可以再補寄一次資料請勞保局審核?
若有在勞保局、勞工局的員工可以解答,或者有相關經驗的員工、人資可以幫忙回答就好🥲非常感謝你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