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查是說三個月內都不需要預告可以直接提出,甚至不需要理由,但我的問題是卡在,我入職時有跟公司簽一年的約,(目前還沒拿簽約獎金,也沒有利用公司的錢做額外培訓),我就不知道我的情況到底是要預告還是不用預告?懇求法律系同學或是有類似經驗的人跟我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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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空翻小狗
原則上3個月內本來就不用預告,預告在勞基法的罰則只限制雇主,沒有針對員工沒有預告有罰則。
離職是一種形成權,就是只要你提出就生效了,什麼沒接交還是簽什麼什麼約,都沒用。
你所謂的一年的約,我猜測應該是類似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這種約定裡要提供的補助(獎金)沒那到,基本上就是沒意義的條約
提離職後,有人跟你談話就是錄音,等他們自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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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成大
你怎麼不先問公司,這工作不適合我,我要離職!
這時候才會有糾紛。
每個公司的處理方式都不一樣。
遇到問題才來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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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護理系
不用預告 合約不能抵觸法律
不用擔心 我簽過,一樣隔天離職
醫院拿我沒辦法
B3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早上提離職,中午前就可以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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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霧䖚
公司拿一年約威脅妳的話
你可以耍廢一年給公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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