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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 喪盡天良專門坑殺保全的「上引水產」跟「皇家」國際保全處長黃國豪(更)

(更)
心情

吃「霸王餐」是詐欺;吃高檔餐廳錢付一半不到當然也是詐欺,用「霸王人力」當然也一樣是詐欺!!!台北「上引水產」、「皇家國際保全有限公司」

上面這篇是前情提要,有時間的人可以慢慢看,大家的時間都很寶貴,我不講廢話,直接進入主題,去吃東西不付錢是詐欺;去高檔餐廳點菜吃東西只付不到一半的錢當然是詐欺,公司徵人用高薪請員工只給一點點「工資」當然

引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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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盡天良的「上引水產」及「皇家」保全處長黃國豪 這間公司刊登的徵才廣告是54000月薪 結果簽勞務契約時是簽48000,說上一個禮拜 覺得可以簽約就簽約,然後可以領一筆簽約金 72000 然後做到第五天後發現工作辛苦,要看人臉色 而且沒有保障 果斷直接去看醫生,因爲身體確實有狀況了 結果醫生說真的太累 當天直接說不再去上引水產,然後李襄 直接要簽合約,說我沒問題 可以簽合約 到現場已經跟這個跟我簽約的「處長」黃國豪 說得很清楚了也問得很清楚了 我是上引水產要的人嗎?他說上引反應不錯 然後簽約時我除了做了道義上保障資方的動作後 我也說這筆錢對我很重要,我可以保障公司 不過我還是要強調我這邊的底線不被「惡整」 不被以公司逼迫的方式「自請離職」 這些都是說得非常清楚的 然後簽約後回到上引第一天 就遇到之前去上班時沒遇到過的刁難 還是性霸凌,以及上引違反法律的行為 連續兩天後我覺得不對,要確認合約問題 結果皇家李襄沒有對症「回答」 簡單說,合約只約束保全不約束上引水產 甚至最後我整個被嚇到離開那個地方 當然就是不做了 我直接打電話去要簽約金這筆一經簽約即取得的 錢,處長黃國豪說我曠職他不給錢 但是我有提到我已經跟隊長講我不會再去了 而且 我說我遇到重大嚴重侮辱還有霸凌 他說是「我們」公司,指皇家保全,這樣對你的嗎 還要我負被欺負的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任何敏感度 照著前三天被欺負的情況繼續下去 最後的結局就是:我這趟被拐回去會被欺負得很徹底 不單只是要看人家臉色而已,是要被積極欺負,惡意指數高到炸裂 然後拿不到原本我應該拿的錢,最後還會因為要負舉證責任 而白白被欺負假的,這份工作就是沒錢沒尊嚴 且上引水產不受合約約束,可以玩完利用完直接要你滾 上引屆時會說合約跟他們無關 皇家會說欺負你的人不是他們公司的人 阿福是皇家的嗎? 帶出你違約拿不到錢這個結論 而且當初簽合約前就有強調不被惡整,不接受以被公司逼迫到自請離職的 方式離開,你整個人強調不要被欺負 整個劇本完全是客製化的啊,專屬於讓你走到違約這條路的情節 最後這個黃國豪處長還嗆我法院見 我直接回法院見就法院見 掛電!!! 這通討回簽約金的通話證實了我如果不是把合約斷在正式上班第三天後 那最後會是什麼樣的下場 後面我寄出存證信函明確表示在工作地點我遇到違反性平法,性騷擾防治法 職安法、甚至是刑法的行為,我要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務契約 並做出權益行使相關動作 然後還在那邊瘋狂發曠職簡訊通知我 說我曠職 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解雇 昨天(8/13)日我收到存證信函 重點是公司從主張勞基法第十二條改成第十一條第五款了,改走資遣 但仍不變「曠職」的認定 變更主張法條 時間點緊緊發生在我公開「上引水產」跟「皇家保全」共同犯詐欺得利罪的事件 之後(文章是公司變更勞基法法條並寄出存證信函前一晚發的,文章發表的時間 跟變更法條時間僅僅不到一天,20個鐘頭之內) 嗯果然是刑事犯罪無誤 今天發薪日 我月薪54000 7/21-7/27是我真的有到上引上班的時段 7/29他們是說要直接簽約,所以7/28-7/31空著 8/1-8/4正式上班這幾天上引瘋狂刁難針對 甚至性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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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重點是根本不受合約約束 我直接跟我的隊長說不去了 結果公司這一個禮拜以來天天發曠職簡訊通知 但我分明就已經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務契約,然後呢 月薪54000的工作,今天實領「6090」 上引水產保全是很辛苦的欸 恩好 那就是法院見 我擺明就是被拐回去給人家糟蹋同時填補人力需求的 然後給這種跟54000完全不一樣的薪水 剛剛看了簡訊,他們把我當黑工吧 什麼總共上42小時 我七月是上4.5天班,共上了53.4小時的班好不好 我是正職員工,兩天休假怎可能不算薪? 大家自己務必小心這種妖魔鬼怪公司 根本是兩間公司彼此分工進行詐取保全勞務的犯罪行為 欺騙人家提供勞務也是詐欺罪喔 大家請看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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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可能沒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 「6090」代表我的時薪才幾10塊欸 這份工作很辛苦欸 而且我家到那邊來回三小時 真的是喪盡天良 而且他們兩方都知道我這邊的經濟狀況 還做這種泯滅良知的事 一定會有報應的這種人 大家絕對絕對絕對要非常小心 徹徹底底架空一堆法律的規定 沒錯!就是一堆!!!! 補上一份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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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是沒有要給錢的意思 從頭到尾 給錢只是一種綁架手段 比情緒勒索更強而有力,因為有合約的強制力 但那筆本來就該拿的錢就沒要給你的意思 因為拿到前或拿到後 都會像我這樣 被逼到做不下去 然後再請大家看看這個判決 以「上引水產」負責人黃奕瑞姓名去查,「上引水產」就是「三井」集團旗下的餐廳,而這份的判決書重點是什麼?跟我的案子還有其他之前走掉的保全有什麼關係? 這個判決書簡單來說,就是三井買東西覺得買貴了,去告那個賣他東西的人違約,要求給錢!然後敗訴了,法官判決書直接說: 被告本即無提供原告低廉或合理價格之義務!!!!然後結局是三井東西買貴告人家要賠錢,結果敗訴! 那跟我這件事有什麼關係?關係可大了,「上引水產」是三井集團的商場,都是一樣的負責人,就「花錢買東西」這種商業行為上是他在判決書裡面的那個態度跟邏輯,請員工就是要花錢,買的是什麼?買的是「勞務提供」!!!!!依照三井這種計較到會連買貴都要提告的作法,可見他們要便宜不能被賣貴,東西要買便宜不願意被貴到,套在我跟其他走掉的保全身上,三井就是想買到「便宜」的「勞務提供」!首先,我是看到104人力徵才廣告54000,我才會去應徵,不然我不會打電話去應徵,然後到現場後才解釋說,一開始勞務契約簽「48000」月薪,做一個禮拜決定要不要簽約,簽約就給「72000」的久任獎金,這樣算下來,48000+6000=54000,以我性格,當然沒想到這有什麼問題,然後「皇家」保全要求我去給業主「上引水產」二面,結論錄取,隔天上班,在裡面我歸納出的結論就是在這邊工作「各」主管對你去留「皆」有決定權,一開始我也覺得沒毛病,大家共同斟酌評估員工適任性也還好,我就是來認真做事的人,「工作態度」不錯那麼明顯,我不會擔心,但這是建立在我「老實」看事情的心態去看結論的情形,而後來我發現被要求做的事情有點過度於嚴苛,我被要求「休息時間」要摺到152個便當盒,上引水產保全很累的,「休息時間」這四個字在其他工作我覺得沒什麼,對我而言!但在「上引水產」工作「休息時間」這四個字意義重大,因為腳真的超痠!然後「休息時間」我被要求摺152個便當盒,給我一個禮拜的期間達到,不然就少半小時休息時間,多待在賣場工作,這是在簽約前「上引水產」管所有保全的主任「保全大主管」阿福跟我說的,當下我就覺得不大合理啊,怎有點血汗的感覺? 我的第一直覺是:我一個禮拜內摺不到152個便當盒我就要被要求離開了欸!但再想一秒鐘,不,他說是叫我少休半小時,所以不會被要求離開,少休息而已!一開始我是連這種不合理的工作分配要求我都打算接受,直到看到店長看到我沒有「依照」指示搬重物要用推車變臉後,我才不想繼續做,這樣就臉垮下來,動輒得咎,這邊不能待!當時我身體真的已經非常不舒服了,知道這邊的狀態,我想我沒必要撐了!我當天下午就去看醫生休息,當然看完醫生後我就表示我不做了,後面試是被用簽合約的方式拐回去的! 簡單來說,他們就是要以「低廉」的價格買到「勞務提供」,簽約金就只是包裝出來的,「上引水產」店長自己不是都說了簽約金加原本領的就是「工資」,扣掉「簽約金」這份工作領「48000」太少,結果一個禮拜待在這邊,被以簽約金名義空了好幾天班只拿到「6090」這樣的錢,跟54000月薪差的真的不是普通的多,面試時李襄還說我不會虧待你的,一個月1/3耗在這間公司只拿到6090叫沒有虧待喔?不會吧!但「久任獎金」(去上引水產面試時他們說的)72000如果在合約一年沒待滿的話,就要還回去,等同於就是用「48000」在做這種辛苦的工作,「上引水產」完全就是以不符合行情的「低廉價格」在購買「勞務提供」,而且這個結果是他們用「久任獎金」、「簽約金」(使用時間點不同用詞也會不同,兩間公司會偷換概念)這個東西帶出來的,表面上好像沒有詐騙,實際上,他們只要做到「讓保全在合約期限內無法照著合約走」進入違約,他們就不需要給這筆錢,但「保全無法照著合約走」是他們「共同協助製造出來的結局」,他們是積極作為實施惡意針對、刁難、讓人工作不自在有如坐針氈,這樣子有誰做得下去?我確實在簽約「後」回去時發現職場工作氛圍截然不同,敵意滿滿的工作環境之餘,還有「上引水產」主任,也就是大保全主管在「惡意糟蹋」、「聯合其他員工霸凌」、還有「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嚴格標準在要求我做事」,這些事情的真實原貌在我「未」確認保全跟「皇家」簽的合約效力範圍及於「上引水產」之前我通通沒有判斷出來!直至我確認後我才發現這是騙局! 這是「詐欺罪章」中的「詐欺得利」,「利」這個字的定義範圍本來就包含勞務提供,原先「48000」月薪做這「54000」的工作就已經不合理,該拿的錢被用「久任獎金」包裝,我被這樣惡意操作,也沒有拿到簽約金,然後合約效力不及於「上引水產」,這樣根本不會有人願意繼續做下去,我該拿的錢從頭到尾就是拿不到,而且最後我真的7/21-7/31這段期間的薪水只拿到「6090」,跟「54000」月薪計算方式差非常非常多,這是徹徹底底的詐欺得利行為,我從員工那邊得知「上引水產」保全來來去去很多了,員工說法已經非常非常的避重就輕了,員工只說:主要是「跟公司說的不一樣」,我現在體驗到這句所謂的「跟公司說的不一樣」是什麼意思了,就是跟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一樣,我這邊也是「跟公司說的不一樣」,而且是非常不一樣,跟李襄理講的那句「我不會虧待你的」對起來,就是詐騙勞工提供勞務,是詐欺犯罪!!!! 而且這個犯罪是兩家公司彼此有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簽合約」、「久任獎金」、「簽約金」、「工資」都是重點,我從這個判決書看到關鍵字「員工之間有和不當往來」完全聯想到發生在我身上的詐欺事件,阿福是皇家保全的員工,他是被上引看上挖過去的人,最一開始阿福就是皇家的保全,阿福的身份有更換 他「以前」是「皇家國際保全底下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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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後來好好徹底的回想我在7/20號那天到「上引水產」面試時,上引水產的「店長」,跟高階主管,也就是李襄口中的上引水產「主任」、更是主管現場所有保全的主管「阿福」的說法,這筆54000本來就是保全固定每個月每個月固定在領的錢,但是勞保局那邊「皇家」保全申報的工資是「38200」,這跟常態性工資「54000」完完全全是差異超大的數字,這份工作照這些處長、襄理、主任、店長的說法對照,就是很辛苦啊,工資就是54000,勞保局健保署那邊就應該是申報工資54000,也不是勞務契約的「48000」,是「38200」,這可不是行政作業疏失,是詐騙勞保局,同時也是詐騙勞工以低廉的工資提供辛苦的勞務,並且足已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管理勞工資料的正確性,且重大妨害勞工可受到國家機關保障的權利,高薪低報對保全可以說是極爲重大的工作「不利益」,也詐騙勞保局。 「上引水產」跟「皇家」國際保全 兩間公司在這個部分可以說是相互支持彼此互為彼此主張,這是結論!然後會帶出一個結論,員工一開始本來就應取得54000的月薪的權利都被他們的算計架空了,這是騙局,勞工損失最為慘重,同時詐騙勞保局跟勞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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