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資訊:東海資管, 中興垃圾與竹北公司偷竊軍醫少尉呂吉良的知識

20050901 他們意圖殺害我的父親
工作

#資訊 東海的時候,被夜間部,東海大學,中興大學殺害,他們詐騙我的爸爸做錯的醫療,並騙我的個人電腦組裝

我在東海打電話給我爸爸的時候,被夜間部,東海大學,中興大學殺害,他們詐騙我的爸爸做錯的醫療,並騙我的個人電腦組裝,妳知道怎麼做嗎?他們把我的記憶洗了很多次,我無法讓父親做最好的化療與就診,他們只知道偷

引用的文章
東海資管 違反了以下刑法  你描述的事情 可能涉及 關鍵判斷 到苗栗後「不放我回家」 刑法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強制罪 必須真的有拘禁、阻擋、控制交通工具,或以強暴、脅迫使你不能離開。只是勸你留下或你最後自己選擇留下,通常不夠。刑法302條處罰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304條要求強暴或脅迫妨害權利行使。(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你不願意卻又被載回苗栗 同樣可能看302、304條 最重要的是「你是否明確不同意」以及對方用了什麼方法讓你不能離開,而不是單純「有人載你」。(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跟著你從苗栗到中興新村 單純跟著不當然構成刑事犯罪 要再看是否持續跟追、侵擾、威脅、侵入住處等具體行為,不能只從「他也到了中興」認定犯罪。 跑到你的宿舍看你如何讀書 刑法第306條可能性 如果是未經同意進入你的宿舍房間或私人住宿空間,或你要求離開仍不離開,才可能涉及無故侵入住居;若只是在合法可進出的公共走廊或公共空間,未必成立。(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在宿舍外「偷聽」你讀書、談話 刑法第315-1條可能性 如果無故利用工具、設備竊聽,或用錄音等方式竊錄你的非公開活動或談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值得注意的是,第315-1條早在1999年即已有規定,因此2005年已存在;但只是不用設備、偶然聽見,不一定符合這一條。(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五、六次詢問你夜間部學的個人電腦組裝 本身通常不構成犯罪 問你「怎麼組電腦」「你以前怎麼學」即使讓你不舒服,也不等於刑法上的竊盜或詐欺。刑法339條的詐欺要求以詐術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用騙的方法取得你的「電腦組裝方法」 要非常謹慎區分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只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思想、程序、系統或操作方法本身。所以一般的電腦組裝方法、讀書方法,不會只因為是你學會的,就自動成為著作權保護的財產。(法規資料庫) 如果那套方法是秘密技術 可能研究《營業秘密法》,但你的情況未必符合 營業秘密要同時具有「非一般人所知、因秘密性具有經濟價值、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條件。一般高中/夜間部學到的電腦組裝知識,依你目前描述,較不像典型營業秘密。(法規資料庫) 「他們想騙爸爸的錢」 刑法339條詐欺 必須具體說明「說了什麼假話 → 爸爸因此陷於錯誤 → 因此交付多少錢或財產利益」。只有「我覺得他們想騙錢」還不足以成立;339條雖處罰未遂,但仍需要已經著手實施詐欺。(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很多人合作」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必須先有一個具體犯罪,再證明兩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很多人都在場」「都問過類似問題」本身不能證明共同犯罪。(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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