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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薪資爭議]保障薪資14個月的其中2個月

匿名
想請教大家一個保障年薪14個月的勞資爭議
入職前的offer letter 明確寫到固定薪資架構為12+2個月

員工手冊則寫到

前幾位離職的前同事,因為離職時未在獎金發放日,所以都沒有拿到後續獎金
公司不發的依據,應該是聘僱合約有寫"發放日需在職"
想請問勞基法高手
這應該算是經常性薪資的一部分,依法應該要依比例發放才對吧?
狀況1
假設:
2022/03/01 入職
當年度春節獎金沒有拿到,但有拿到端午及中秋。
如果固定2個月本來就是年薪的一部分,那2022年度是否應該依實際在職天數比例計算應得的固定獎金?
例如以:
年度固定獎金2個月 × 當年度實際在職天數 ÷ 365天
再扣掉已經領取的端午、中秋獎金
而不是因為3月才到職,就直接完全沒有春節那一部分?
狀況2
假設:
2026/09/01 離職
當年度已經領到春節及端午獎金,但中秋尚未發放
如果固定2個月是依全年工作期間逐步累積的工資,那是不是也應該先依:
固定獎金2個月 × 2026年度實際在職天數 ÷ 365天
算出實際應得總額,再跟已經領到的春節、端午獎金比較?
如果前面已經領超過按比例應得金額,是否反而會產生公司可以追回多領部分的問題?
狀況3
加班費是否應該要將這兩個月列入計算?
以上請幫忙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