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22 👉租約都簽完了,房東才說「報稅要加租」可以嗎?
房產兩三事|包租代管篇 #22
👉租約都簽完了,房東才說「報稅要加租」可以嗎?
最近看到一個租屋案例:租客跟房東已經簽好租約,契約白紙黑字寫著每月租金 42,000 元。結果簽完約後,房東突然傳來一張「租金扣繳計算機」,表示因為租金要報稅,還會產生租金扣繳 10%、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2.11%⋯所以房東認為,自己如果要「實拿 42,000 元」,租客每個月實際應該支付約 47,786 元。等於租約簽完後,每個月突然多了快 5,800 元。這樣合理嗎?
先講結論:如果是一般自然人承租住宅自住,而且租約已經約定租金為 42,000 元,原則上不能因為房東事後發現自己要報稅,就單方面把租金提高到 47,000 多元。
一、不是看到「10%+2.11%」就代表租客一定要付
很多人看到租金扣繳計算機,會誤以為「只要房東租房子有報稅,租客就一定要扣10%所得稅,再扣2.11%二代健保。」其實不是。財政部規定的租金10%扣繳,是針對依法屬於「扣繳義務人」的承租人。例如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執行業務者等向自然人房東承租房屋時,就可能涉及租金扣繳。同樣地,租金的2.11%補充保費,也是在承租人屬於「扣費義務人」等法定情形下,才需要辦理扣取。健保署甚至特別舉例:即使以個人名義簽約,如果實際是供行號或執行業務使用,而且依法須開立租金扣繳憑單,才會涉及租金補充保費。
所以如果今天只是房東是自然人+租客也是自然人+單純承租住宅自己住,就不能直接拿公司承租的計算方式套上去。
二、房東要報所得,不代表租客要幫房東繳所得稅
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本來就是房東的租賃所得。房東依法申報所得,是房東本身的稅務義務。不能因為以前沒有申報,現在開始要依法申報,就回頭跟租客說「因為我要繳稅,所以你的租金要再加10%。」這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三、真的有「房東實拿42,000」這種算法嗎?
有。健保署官方就有類似案例:如果租賃雙方事先約定,房東希望收到固定的「實拿租金」,而所得稅扣繳及補充保費由承租人另外負擔,就會把租金反推回去。例如:租金 ÷〔1-10%-2.11%〕所以42,000元反推後,確實會得到約47,000多元的所得計算基礎。但重點是:⚠️ 雙方有沒有這樣約定?健保署的案例本身也是建立在「出租人與扣費義務人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租金補充保費及扣繳稅款」的前提下。不是簽完42,000元的租約後,房東才突然說「不好意思,我現在才發現我要繳稅,所以請你補差額。」
四、租約已經簽了,才是最重要的地方
契約既然已經成立,就應該依照契約內容履行。如果契約寫每月租金42,000元,又沒有另外寫所得稅、補充保費由承租人額外負擔,並應確保出租人實收42,000元,那房東事後原則上不能自己把租金改成47,000多元。除非雙方重新協議,而且租客也同意。因為單方通知 ≠ 契約變更。
五、房東說:「都是仲介沒有講清楚」呢?
那可能是房東與仲介之間的問題。如果房東認為「我原本跟仲介說的是實拿42,000元。」但仲介卻跟租客報價42,000元,最後雙方也真的簽成42,000元,房東可以再去釐清仲介在居間過程中有沒有疏失。但原則上不能因為房東 vs. 仲介沒有溝通好,最後變成租客每月多付5,000多元。
六、而且住宅租賃還有一個重要觀念
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來就限制將某些依法應由出租人負擔的稅賦,以契約方式轉嫁給承租人。制度設計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房東因為出租後稅負增加,再全部轉嫁給房客。所以看到「房東因為報稅,所以租金要再加一筆」時,不要第一時間就認為一定合法。還是要回頭看:
👉 誰是承租人?
👉 房屋拿來做什麼?
👉 是否屬於扣繳義務人?
👉 是否涉及補充保費?
👉 最重要的是,租約到底怎麼寫?
遇到這種情況,租客怎麼自保?第一件事情不是跟房東吵架。而是先把證據全部留下來:
✅ 已簽署的租賃契約
✅ 原始租屋廣告
✅ 仲介報價紀錄
✅ LINE、Messenger等對話
✅ 房東事後要求加價的訊息
✅ 仲介對租金條件的說明
然後很簡單地回覆「本人會依雙方已簽訂之租賃契約履行,每月租金依契約約定為42,000元。契約並未約定另行負擔出租人之所得稅或補充保險費,因此無法同意於簽約後增加租金。」如果房東因此拒絕交屋、要求解約,甚至扣押金,再另外處理後續租賃爭議即可。
最後提醒:租屋看到一句:「租金未稅」千萬不要只看這三個字。一定要問清楚「未稅到底是什麼意思?」尤其公司承租、營業使用、辦公室、店面租賃,跟一般自然人住宅自住的稅務處理,本來就可能不同。租金到底是「總額」還是「房東實拿」,最好全部在簽約以前寫清楚。不要等契約簽完,雙方才開始拿計算機出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