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次曝光

#請益 公司說無法證明我的媽媽是我的媽媽

我現在的媽媽是爸爸再娶的,生我的媽媽在我8個月大的時候跟爸爸離婚,到現在我33了,對生母沒印象,印象中她也沒來找過我。 後來我3歲的時候遇到現在的媽媽,還沒跟爸爸結婚的時候她就一直照顧我還供我讀書,直到她23歲懷弟弟的時候才跟爸爸結婚,從那時候開始我改叫她媽媽,那年我幼稚園。 這個媽媽也已經喊道現在33歲我要結婚了,最近媽媽身體不舒服,我請假陪她看醫生,甚至後面還需要請假陪她回診看報告,公司有個假是家庭照顧假,而我申請這個假,請假要附看診收據,而我附上媽媽的看診收據時,人資說收據媽媽的名字跟我的身份證後面媽媽的名字不同,無法讓我使用家庭照顧假請假...... 說實在的,如果需要更改身份證上的名字,我們還要到法院去辦領養手續才能更改..... 我想說我已經喊30年的媽了,居然因為這個事情,讓人家說無法證明她是我媽媽????(我的戶口名簿再裡面是備註家屬) 我真的傻眼欸,還是有人資相關的朋友,可以說明一下?? 另外現在是我跟媽媽同住,因為爸爸去鄉下照顧阿嬤,弟弟則是在外縣市工作,所以媽媽主要是我陪同看醫生(媽媽對我也是真的好,無灰姑娘後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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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人資法條沒有讀好。 家庭照顧假的「家庭成員」定義: 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