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次曝光

#請益 公司說無法證明我的媽媽是我的媽媽

我現在的媽媽是爸爸再娶的,生我的媽媽在我8個月大的時候跟爸爸離婚,到現在我33了,對生母沒印象,印象中她也沒來找過我。 後來我3歲的時候遇到現在的媽媽,還沒跟爸爸結婚的時候她就一直照顧我還供我讀書,直到她23歲懷弟弟的時候才跟爸爸結婚,從那時候開始我改叫她媽媽,那年我幼稚園。 這個媽媽也已經喊道現在33歲我要結婚了,最近媽媽身體不舒服,我請假陪她看醫生,甚至後面還需要請假陪她回診看報告,公司有個假是家庭照顧假,而我申請這個假,請假要附看診收據,而我附上媽媽的看診收據時,人資說收據媽媽的名字跟我的身份證後面媽媽的名字不同,無法讓我使用家庭照顧假請假...... 說實在的,如果需要更改身份證上的名字,我們還要到法院去辦領養手續才能更改..... 我想說我已經喊30年的媽了,居然因為這個事情,讓人家說無法證明她是我媽媽????(我的戶口名簿再裡面是備註家屬) 我真的傻眼欸,還是有人資相關的朋友,可以說明一下?? 另外現在是我跟媽媽同住,因為爸爸去鄉下照顧阿嬤,弟弟則是在外縣市工作,所以媽媽主要是我陪同看醫生(媽媽對我也是真的好,無灰姑娘後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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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很難說公司是對的 因為你和你媽媽是直系姻親一親等 並不是你的法定直系血親 除非正式向法院聲請並辦理了「收養」 收養你為養女 但家庭照顧假裡 只要你與後母在戶籍上登記為同一戶 或是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你在法律上絕對有權利 請「家庭照顧假」來照顧她 而且人情義理跟人情世故的角度 你絕對是對的 這一塊不太理解的公司 很難給你開特例 因為這樣其他人想偷懶的人 也會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