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騎車或開車等紅燈看手機該罰嗎?
新聞:開車看一眼手機最少需要三秒,若時速六十公里,三秒鐘就會開出五十公尺,這五十公尺完全是在盲駕,盲駕比酒駕更恐怖,警方因此加強取締,不過停等紅燈看手機到底該不該罰?法官見解紛歧。法官見解很紛歧。新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交字第二六三號判決認為,所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照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違規行為」非指必需進行按鍵,只要有持取手機查看就算。但去年底,士林地方法院有宗判決看法卻不同。法官認為,孫姓女子雖在等紅燈時操作手機,當時靜止,前後不到十秒,警員抵達時,孫女手上並未持有手機,也沒有妨礙駕駛安全,並未違規,台北市交通裁決所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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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 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3000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 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記者引用的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63號判決:
舉發員警當場親眼目睹原告於駕駛中有使用手機之事實,要可認定。是原告主張:因手機置於牛仔褲後袋造成駕駛不適,遂於停等紅燈時將手機於褲袋中取出,並無『使用』手機乙事。然員警自述原告曾『自承』有查看手機訊息的情形,絕非事實。原告曾有想過乃預備並未實行云云,容有未洽,洵不可採。
法官根本沒有去認定停等紅燈算不算行使中使用手機的問題,而是認為一開始當事人就是在駕駛中使用手機,完全沒有提到等紅燈的事情。
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停等紅燈使用手機到底算不算「行駛」道路使用手機呢?如果等紅燈不是行駛狀態,那應該是什麼狀態呢?
交通部曾訂了個「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想要解決問題,其中第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這個辦法很奇怪,什麽叫做「得」不適用,停車使用手機到底算不算行駛道路使用手機呢?我想連交通部自己都不敢給個明確的答案。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
可以看出在交通概念上,有 分成行駛和停車兩種行為,以能不能立即行駛或保持立即行駛來區分。等紅燈明顯不能立即行駛,所以應該算沒有被定義的一種停車狀態。
再來看紅燈的意義,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
圓形紅燈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 #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閃光紅燈
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可以知道看到一般的紅燈,應該要禁止通行,也就是停車不得再開的意思。
綜合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 停等紅燈應該是停車狀態並非行駛狀態,這樣的解釋這也符合人民的常識。
類似見解判決,士林地院109年度交字290號:
是原告雖有於駕駛機車在停等紅燈時,操作行動電話情事,惟其係在車輛靜止時,一時性很短暫的查看電話內資訊,其操作行動電話型態與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或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揭示之違規行為並不相類,尚無有礙駕駛安全,自難謂屬違規。
但也有認為停等紅燈用手機該罰的見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04號
被上訴人既於停等紅燈時以手持方式操作行動電話之該等功能,即屬於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原審以被上訴人所為,與實施及宣導辦法揭示之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顯示影音、圖片,拍錄圖像、影像,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等行為並不相類,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行為為由,而撤銷原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上訴人執此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即屬有據。
個人認為上面的高等行政法院見解,沒有去考慮停等紅燈算不算符合法條文義和體系解釋的「行駛」概念,值得商確。
不過沒有爭議的是,綠燈已經亮起還在使用手機,因為已處於應行駛的狀態,解釋上算行駛中使用手機,是要被罰的。抗辯等紅燈滑手機,被法院認為仍應處罰的,大多其實是這種情況。
最後用手機架不算手持手機,不算這條的處罰範圍,各位外送員可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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