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869 第870條

megapx
想請問一下 第870條說的「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是什麼意思🙏 這跟869條第一項有關聯性嗎?因為869條說所擔保的債權讓與,抵押權不受影響 非本科被法律中文搞的有點亂 希望有人能解答 謝謝🙏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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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870介紹的是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 說到從屬,強調的就是主從關係 也就是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主 普通抵押權為從 (我自己都會把它想像成是奶油蛋糕, 直切蛋糕時,不論你切幾刀,奶油跟蛋糕還是會一起) 無論債權如何被讓與或分割一部, 普通抵押權都必須像僕人一樣,跟在主人身邊 奶油不會脫離蛋糕 就好像僕人不會離開主人 由上述解釋便可得知 870與869確有關聯 但就要看你從哪個角度觀察與解釋了~
1.870 是在說抵押權的從屬性 也就是抵押權跟擔保債權要一起共進退 其中一個讓與另一個也要一起讓與才行 可以分成只單獨讓與抵押權與只單獨讓與擔保債權而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前者 因為違反了870 故讓與無效 後者 因為245有特別規定其他權利隨之讓與 故擔保債權受讓人亦同時取得抵押權 2.869 是在講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簡單來講就是 不管債權怎麼分割讓與 抵押物都要為這些分割讓與後的債權擔保
870簡單來說,就是你不能把一個帶有抵押權的債權,單獨只把抵押權或債權讓與給別人,兩個要一起讓與 869舉例來說,一個2500萬的債權有抵押權擔保,那即使把其中的1000萬分割讓與給別人,抵押權則擔保1500萬+後面分割出去的的1000萬
從二條文言之,均在說明抵押權的從屬性及抵押權的不可分性,從民法869所言,抵押權並不因債權部份讓與或分割而受影響及民法870所言,抵押權不得從債權分離,均可得出一個答案,若沒有債權的存在,抵押權亦會隨之消失及只要債權人還擁有債權,不管跟多少人共有其債權,抵押權亦然存在,亦即債權在,抵押權在,債權亡抵押權亡,二者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搞懂了~謝謝大家的解說🙏
補一個 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既然不得自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故如欲為抵押權之讓與即須為「債權讓與」,此時抵押權是法定移轉至受讓人(第295條),不待登記就有效力囉,只是須要登記後才能處分該抵押權(第7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