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怎麼準備家事事件法-1(家事類型)

因為前幾天有同學敲碗,就努力寫寫看怎麼準備家事法⋯ 礙於篇幅,這篇先著重討論「家事事件的定性」,有空再補上「程序法理」和「判決效力」的部分。 #分享 怎麼準備家事事件法-2(法理適用)
#分享 怎麼準備家事事件法-3(效力、婚生子女身分關係)
準備司律考試的同學可能都聽過江湖傳言「家事和身分輪流出題。」不過,與其緊張兮兮的猜題,不如花點時間打好基礎,上考場時也比較安心。而且無論如何,司律一試還是有一定比例的家事事件法考題。 家事法跟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個人認為讀起來沒有那麼困難,最大的障礙可能只是在學校沒有學過、要自己讀而已。因此我想分享一下自己讀非訟法和家事法的一點思考邏輯,希望幫助到大家。 我們首先掌握家事事件法的答題步驟: 1. 判斷是否為家事事件 2. 定性為哪類家事事件 3. 程序法理交錯適用(需充分理解各個審理原則) 一、家事事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不同 家事事件涉及更多「感性、非理性因素」,且當事人間有家庭關係的羈絆,有尋求共識之需求,也有機會重建、修復家庭關係。 程序上也需要其他專業領域人員之協力,例如社工師、家事調查官等等。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因為可能涉及弱勢者保護(未成年子女、高齡者、精障者、婦女)及公益維護之需求,所以需要相對於訴訟更為柔軟的程序。 有了這樣的概念後,我們理解到家事事件有簡速、公益性強等需求(例如:我們絕對不希望身分關係拖拖拉拉個 10 年都無法確定、或是小孩都長大成年了親權卻還沒確定),如此一來在處理家事事件的程序原則,就會更加清楚。 二、判斷是否為家事事件 除了我們後面會解釋的「實定法」家事事件(即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列各事件)很明顯是家事事件之外,我們還需要考慮某個事件雖然先被定性為「民事事件」,但透過家事事件解釋論是屬於「本質上家事事件」的案件,就會加入家事程序處理。判斷的標準涉及: 1. 本於一定親屬身分關係或與身分調整相關 2. 採行家事程序之必要 3. 和其他家事事件有統合處理之必要 例如:「離因損害事件」的請求權基礎雖然是民法 184 條第 1 項、第 195 條規定,但和離婚事實環環相扣,應屬「本質上家事事件」; 相反的,親屬間的金錢債權糾紛,重點還是在於財產事件,故應「非屬家事事件」。 當然在比較基礎的題目中,不太會有這麼複雜的設計。 三、家事事件的分類和性質 家事事件法開宗明義在第 3 條區分了甲、乙、丙、丁、戊 5 類事件。 (一)要留意的是各類事件是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並且可以推導各類事件「是否具有訟爭性」和「當事人有無處分權」,會涉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區分「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的實益是: 若是「訴訟事件」基本上就會適用我們在民事訴訟法學過的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等; 相反的,若是「非訟事件」就會適用非訟法理,如:職權調查主義、職權探知主義,更具體來說是法院得職權開啟程序,當事人聲明的非拘束性、當事人不能自由終結程序、法院得以職權蒐集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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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爭性」是指當事人所爭執者為「權利義務存在與否」之事件,兩造當事人分別對立,與以攻防。 「當事人有無處分權」也是民事訴訟法就有的概念,簡單複習一下就是: 1. 訴訟的開始由當事人決定。 2. 審判的對象及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又稱「聲明之拘束性原則」。 3.當事人可決定訴訟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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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類家事事件較有公益保護照顧必要涉及身分關係的客觀真實,處分權就會受到限制,原則上就要適用「非訟法理」。 (二)廢話不多說,我們直接看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怎麼分類的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我們簡單歸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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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丙類 甲類是「身分關係之確認」,具有訟爭性、當事人無處分權; 乙類是「身分關係之變動、形成」,具有訟爭性、當事人有某種程度之處分權限; 丙類是「與身分有密切關係之財產上爭執」(舊法下為民事訴訟事件),具有訟爭性、當事人有完全之處分權限。立法理由謂:「⋯⋯由於此類財產權事件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且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亦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為因應其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並利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處理」。 這 3 類事件按家事法第 37、51 條,都是「法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第 37 條 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第 51 條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 丁、戊類事件則是法定家事非訟事件 丁類是「需求法院提供保護照顧之非訟事件」,無訟爭性,且公益性質濃厚,當事人欠缺處分性。 戊類則是「介於訴訟與非訟事件之中間類型」,雖有訟爭性、當事人具有一定處分性,惟需求法院為簡速、形成裁判。 這 2 類事件按家事法第 74、97 條,都是「法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一 章 通則 第 74 條 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第 97 條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三)雖然家事法已有實定法分類,但有很多事件是「訴訟事件非訟化」、「非訟事件訴訟化」,而在程序中需要交錯適用法理。 以「戊8類」「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為例,可能是「將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請求扶養費酌定)」、「請求過去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返還(民§179不當得利)」或「請求履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協議(契約關係)」。 若是「將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給付(請求扶養費酌定)」屬於「本質非訟事件」,無訟爭對立性、具有保護照顧必要性,因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護,當事人不得處分。 若是「請求過去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返還(民§179不當得利)」屬於「本質訴訟事件」,僅為過去事實認定,具訟爭對立性、需判斷權利義務關係。另因未成年子女已受照顧,較無公益保護需求,故當事人得處分。 然而,通常當事人會一併聲明「過去及將來」扶養費給付,不宜與其他扶養事件分割審理,且需求法院判斷扶養分擔比例,故法院仍會為非訟化審理。 若是「請求履行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協議(契約關係)」屬於「本質訴訟事件」,具訟爭對立性、需判斷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原則得處分,法院須尊重當事人雙方之協議,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惟當事人協議不利未成年子女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例外不受聲明拘束。 在清楚的定性家事事件類型後,我們就能夠在統合處理的需求下,透過程序法理交錯適用來審理。 Dcard無法排版看起來比較亂,大家有興趣也可以到Medium:
也歡迎各位同道朋友一起討論~
愛心
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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