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怎麼準備家事事件法-3(效力、婚生子女身分關係)

終於來到最後啦!!! 先前,我們已經討論過了「家事事件的定性」,以及「家事審理原則」和「程序法理」,這一篇會著重在「家事訴訟判決」和「家事非訟裁定」之效力。最後則會在附論分享「婚生子女身分關係」的例題。 #分享 怎麼準備家事事件法-1(家事類型)
#分享 怎麼準備家事事件法-2(法理適用)
到這邊其實已經是「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的範圍,如果對民事訴訟法和非訟事件法稍有掌握的同學,應該會駕輕就熟;至於大多數只學過民事訴訟法的同學,建議從「既判力」的概念出發。 一、從民事訴訟法的「既判力」出發,看「家事訴訟判決」之效力 (一)我們都知道民事訴訟法的一大重點就是民事訴訟事件的「既判力」。 「既判力」的來源是基於「訴訟事件」係以嚴格的證據調查程序、慎重而正確的方式作成判斷,並著眼於法秩序之安定及終局解決紛爭的需求,原則上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訴法第 400 條第 1 項、第 401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為確定判決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後者為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二)在家事訴訟事件之確定判決,基本上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既判力」。此外,尚有特別規定,也是考試的重點: 1. 有關「身分關係之確認」的甲類事件及「身分關係之變動、形成」的乙類事件尚有「判決效力之對世效」(家事§48)。 而「與身分有密切關係之財產上爭執」的丙類事件準用民訴法§401,原則上是屬於「相對效」。 2.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具有「確定辦決之失權效」(家事§57)。「失權效」的效力較「既判力」更強,即「再訟爭阻絕效」。 家事法第 57 條之立法目的係因身分行為首重安定性,倘得任由夫妻之一方任意反覆主張,將使身分行為安定性之原則遭破壞殆盡,從而,當事人婚姻關係之訴訟倘經判決確定後,對於同一婚姻關係獨立之訴之提起仍設有限制之規定。 然而,「家事非訟事件」的性質如先前所述,較不具訟爭性,強調迅速經濟的解決紛爭,並期待法官以其裁量權限為展望性與繼續性之判斷,那家事非訟事件之羈束力、既判力又如何? 🌟特別提醒「羈束力」與「既判力」不同。 「羈束力」羈束的對象是「法院」,即為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將已宣示之判決自行撤銷或變更。「既判力」拘束的對象則包括當事人及法院,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二、「家事非訟裁定」之效力 (一)按家事事件法§83 規定,家事非訟裁定無「羈束力」。 裁定無論自始不當、抑或是嗣後不當時,法院可自為撤銷或變更。此為鑑於非訟事件本質上之保護照顧公益機能,依「非訟法理」承認裁定之「可變更性」。 (二)是否所有「家事非訟事件」都不具羈束力、既判力? 在有「法安定性」需求的事件,較無可變更性,故應目的性限縮家事§83I③ 承認裁定之「羈束力」,並準用(或類推適用)民訴§§400、401承認裁定之「既判力」,在審判時交錯適用「訴訟法理」作為正當化基礎,賦予關係人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認可收養事件、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等。 三、附論:婚生子女身分關係 家事法的一個熱門考題是有關「婚生子女身分關係」,隨著案件事實設計不同,會同時涉及「否認子女事件(乙3類)」、「確認親子關係(甲3類)」和「認領子女事件(乙3類)」,還可以在舉證責任和改動案例事實上出現變化題,個人認為考相不凡,因此最後來討論一下: (一)基本題: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乙女因外遇與丙男生丁男,丁男曾經丙男撫育,試問:甲男、乙女、丙男、丁男各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此時應以何人為被告? 這是喬律師書上的89年司法官的題目,非常全面的把父母子女間身分關係釐清的程序選擇問題一網打盡,放到今天還是歷久不衰的入門題。喬律師的解法是分別檢討甲男(綠帽夫)、乙女(外遇妻)、丙男(隔壁老王)、丁男(小孩),讓卷面乾淨整齊、邏輯清楚;本文嘗試用較容易理解的「先否認,後確認」,即先排除甲、丁關係,再建立丙、丁關係,來理解怎麼處理這類型的問題。 先討論整體案件基本事實,由於丁男是在甲男與乙女婚姻存續時受胎出生,按照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婚生推定」之規定,縱丙男為其真實血緣之生父、仍推定為甲男之婚生子女。 當事人間惟有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使法律上父子關係經排除後,才能依「認領子女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建立子女與生父間的親子關係。 「否認子女之訴」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第 3 項,僅有夫妻之一方與成年子女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或未成年子女於成年後二年內,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提起。 故甲男(綠帽夫)、乙女(外遇妻)、丁男(小孩)均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至於生父丙男(隔壁老王)?一切要回到釋字 587 號解釋: 現行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且如許其提起此類訴訟,則不僅須揭發他人婚姻關係之隱私,亦須主張自己介入他人婚姻之不法行為,有悖社會一般價值之通念。故為防止妨礙他人權利、維持社會秩序而限制其訴訟權之行使,乃屬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 一句話,現行法律不允許隔壁老王主動來破壞別人的家庭。 2. 若否認甲、丁間婚生推定之法律上父子關係勝訴確定後,將生甲、丁間婚生推定關係溯及失效之對世效果。此時應有兩種情形: (1) 若丙男(隔壁老王)否認其與丁男間的父子關係: 乙女(外遇妻)、丁男(小孩)均得依民法第 1067 條第 1項規定向丙男提起「認領子女之訴」。 (2) 惟本題中,丙男已有撫育丁男之事實: 依民法第 1065 條第 1項已視為丙男對丁男之「認領」,故丙不具有提起「請求認領之訴」之當事人視格。 則乙女應具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定「確認利益」,得依家事事件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以丙、丁為共同被告,提起「確認丙、丁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或由丁得依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丙為被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若係丁男(小孩)否認與丙男(隔壁老王)間之父子關係,丙亦得依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以丁為被告,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二)進階舉證題 承上題,甲男如向法院聲請,命丁男接受DNA檢驗,但丁男拒絕之,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應先為命他造鑑定之裁定,受他造拒絕後,再為對該他造不利之判斷。 可參考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774號: 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本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家事事件,舉證之當事人聲請勘驗,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有命行勘驗之必要者,而勘驗物係由他造占有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命他造提出勘驗物,他造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舉證之當事人關於該勘驗物之主張或依該勘驗物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家事事件法§51、民事訴訟法§§367、343、345定有明文。則當事人一造聲明為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如就其主張之事實已為相當之證明,法院因認其聲明為正當,而命為鑑定時,他造倘無不可期待其受鑑定之正當理由而拒絕者,法院固自得以之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於斟酌其他相關事證後,為該他造不利之判斷,惟仍須依民事訴訟法§343裁定命其提出鑑定物而後可。 (三)社會事件題:「死都死了沒爸有什麼關係」? 甲、乙未婚,於交往期間甲懷孕,乙要求甲墮胎,二人大吵後分手。其後甲生下丙,但丙患有罕見疾病、在3個月大時夭折過世。甲於丙死亡後,甲才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認領丙。關於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法院肯定生母仍得為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死亡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故甲得以自己為原告起訴請求乙應認領丙,不因非婚生子女已否死亡而有不同。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家上字第338號(具參考價值裁判): 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之。由子女提起之認領之訴,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有權提起同一訴訟之他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訴訟。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溯及於出生時視為婚生子女。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第 1065 條第 1 項前段、第 1069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項),認領之訴係對於應認領而不為認領之生父,請求法院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血緣關係存在,本此事實而創設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並溯及於非婚生子女出生起,視為婚生子女。認領之訴之原因不一,或為繼承生父財產;或為請求生父扶養;或單純為認祖歸宗(家事事件法第 66 條立法理由參照),非婚生子女提起認領之訴後死亡,其生母尚得聲明承受訴訟,且法無明文排除生父得認領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如生母已為扶養,自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及請求給付其應負擔之部分,不因非婚生子女已否死亡而有不同。是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仍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始符前開立法意旨。 偷偷說,這件案例事實當時也有鬧上新聞⋯
megapx
希望大家都對家事事件法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仍對家事事件法意猶未盡,可以找更多有關家事事件法的題目來練習,例如:108司律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第二題、107律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第二題等。也祝福大家在學習家事事件法的路上順利! Dcard無法排版看起來比較亂,大家有興趣也可以到Me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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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例題好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