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被害者並被宣告沒收的"犯罪所得",是否適用消債條例?

★問題一:有被害者犯罪的被告因犯罪所得欠了一屁股債,還不出來,能否以消債條例之更生程序清償債務? 公法上的金錢的債權人為國家,若被告繳不出犯罪所得,會進行強制執行(刑法§38-1III:...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而消債條例的目的是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那按理來說,被告做為國家的債務人,應該是可以聲請更生程序的? 經債權人同意,是有機會免責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55),我的理解有誤嗎? 而實際上這筆犯罪所得是沒收來發還予被害人的 ★問題二:犯罪所得是屬消債條例§55②的"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或是屬於①的"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的追徵金呢? ★問題三:在清算程序的部分,倘若犯罪所得是可以進行更生或清算的,那根據消債條例§138,因為"....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這類型的款項應是不能免責的,那是否針對犯罪所得的欠債申請清算程序,是沒有實益的? 以上問題希望能進行討論~ 先感謝大家不吝指教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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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拙見 (一)只有沒收不能清償,應該更生無實益 1、如果「單純」刑事沒收,而有不能清償、不能清償之餘的話,可能會以更生無實益為由,駁回聲請。 2、如果包含其他私法上債務的話,才有更生可能。 (二)應該解釋為第1款的追徵金,(但是如何、能不能「經債權人同意」,可能是另一個問題) (三)同上(一),清算無實益 因為刑事沒收的性質具有一定公益性、強制性,並非一般私法上債務,應該沒辦法任由當事人私下協商減免,從消債55條1款、138條1款的立法目的可以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