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上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各位法律人在學習身分法時想必對於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並不陌生,但許多人不知道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會影響到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等稅額之計算。於是我撰寫了一篇文章,針對遺產稅經核准扣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在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實務常見的問題,這篇文章將刊登在本月(4月第40期)的月旦財稅實務釋評上面,歡迎大家有興趣可以去圖書館找來看看。 以前總是介紹其他老師的文章,第一次介紹自己的文章有點興奮,以下我就簡單介紹本篇文章的概要以及所欲處理的問題。 一、問題意識 在計算遺產稅時,遺產稅法第17-1條規定可以將配偶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計算遺產稅,也因此許多民眾都會主張扣除此部份以減免稅捐。然而,許多民眾並不知道在享受稅捐減免的同時,必須要回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履行情況,如果沒有確實履行國稅局依法應補徵遺產稅。 有關於如何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交付其實在實務上有許多眉角,本篇文章整理了一些實務上比較常出現的疑問,可能在學術上的貢獻比較小,但對於工作有涉及協助遺產稅申報的律師或代書們,應該可以當作一個入門的簡單介紹。 二、文章概要 這篇文章我分成幾個段落,首先介紹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意義,接著從交付財產之「標的」及「方式」兩個層面切入,介紹有關交付財產價值計算、哪些財產不能作為交付標的、以不動產交付時的登記方式、生存配偶尚未交付即死亡該如何處理、交付額度不足核定可扣除額度時應如何補稅等等問題,最後也提出具體的例子直接算給讀者看。 簡要整理文章中的幾個重點如下: 1.交付財產之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計算 2.非請求權計算範疇之遺產可作為交付標的,繼承人之財產雖得作為交付標的,但有違反實質課稅原則的疑慮,須清楚交代資金來源。 3.以不動產交付時應登記「剩餘財產交付」,此一登記原因將影響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之計算,至若已經登記錯誤該如何處理詳參文章中肆、一、的介紹。 4.若生存配偶尚未交付即死亡,應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作為債權申報到生存配偶遺產稅中,且此部分財產不得主張再轉繼承相關減免規定。 5.交付額度不足核定可扣除額度時不一定要補稅,具體的計算案例參文章中伍、部分。 三、投稿成功的小小心得 其實之前就有投稿成功過一次,但之前那次第一次寫老實說有點生疏不太滿意,這次這篇文章整理了我這一年多來在國稅局工作的經驗,也與以前在學校所學到的法律知識互相印證,文章成功被刊出真的有滿滿的成就感。 月旦會計財稅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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