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追加起訴與另行起訴之差別

追加起訴:依刑訴265條第1項,訴訟進行時,得就本案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 另行起訴: 網路上查不到太多關於另行起訴之定義以及兩者差別,麻煩板上神人幫忙解惑了!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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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會不會是指同一程序的追加,而另行就是不同程序的追加呢?前者只會有一個判決,後者會有兩個判決,牽連案件為避免判決矛盾,是否應有在同一程序解決的必要?
安安我是這樣記啦,一組三個,以下供參 「函請併辦」-for單一案件-267 目的:敦促法院注意未明寫於起訴書之潛在性事實 「追加起訴」-for相牽連的數案件-265 目的:為謀求訴訟經濟,起訴後於一審言辯終結前就相牽連之案件為追加 「另行起訴」-for無相牽連的數案件-新的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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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發現非本案之犯罪事實行為,例如冒名頂替者,法院應依303不受理判決,冒名頂替者則另外由檢察官起訴、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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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追加起訴=同ㄧ股法官審理 另行起訴=分案室重新分案
實務處理的方式: 1.追加起訴:本質上也是起訴,只能向所屬的法院提起,不能跨院。前提是相牽連案件(為了避免裁判矛盾、訴訟經濟),起訴後,法院會分給前案的承辦股(法官)一起審理 2.另行起訴:一般提起公訴,法院分案輪分,不一定由前案承辦法官處理(或許輪分有機會分到?)。即便是相牽連案件,檢察官也可以不追加起訴,直接起訴就好。 ps追加起訴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要繫屬,超過的話法院會下不受理判決(照理說還是合法的訴訟繫屬,法院當一般的起訴案件判掉就好了),滿雞歪的,之後還是得另行起訴,所以有的檢察官懶得追加 3.併辦:不生訴訟繫屬效力,所以可以跨院併辦,北檢併南院ok,但很雞歪的是,法院亂退併辦你也不能救濟,幹明明同一案件硬說不同案件你也沒辦法
B6(已編輯)
另行起訴就是字面上的意思 沒有從規範上額外賦予的內涵 相牽連案件可以追加起訴 是因為有證據共通所以可以使用同一個審判程序來達到訴訟經濟 但相牽連案件事實上就是兩個獨立的案件 受各自獨立的法律評價 沒有規定當時人非得要在同一法庭起訴 這時候就會說相對於追加起訴 分別起訴相牽連案件的情形是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