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追加起訴與另行起訴之差別

追加起訴:依刑訴265條第1項,訴訟進行時,得就本案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 另行起訴: 網路上查不到太多關於另行起訴之定義以及兩者差別,麻煩板上神人幫忙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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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處理的方式: 1.追加起訴:本質上也是起訴,只能向所屬的法院提起,不能跨院。前提是相牽連案件(為了避免裁判矛盾、訴訟經濟),起訴後,法院會分給前案的承辦股(法官)一起審理 2.另行起訴:一般提起公訴,法院分案輪分,不一定由前案承辦法官處理(或許輪分有機會分到?)。即便是相牽連案件,檢察官也可以不追加起訴,直接起訴就好。 ps追加起訴在言詞辯論終結前要繫屬,超過的話法院會下不受理判決(照理說還是合法的訴訟繫屬,法院當一般的起訴案件判掉就好了),滿雞歪的,之後還是得另行起訴,所以有的檢察官懶得追加 3.併辦:不生訴訟繫屬效力,所以可以跨院併辦,北檢併南院ok,但很雞歪的是,法院亂退併辦你也不能救濟,幹明明同一案件硬說不同案件你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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